从行业协会看广东商会的发展
文/唐纯林 付娟
广东省级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
民间化基本实现,治理结构相对完善 。广东的省级行业协会基本上实现民间化,大部分协会全部都是按章程民主选举会长。同时,广东省级行业协会在人事、财政上的独立性也进一步增强,90%的行业协会拥有完全的人事自主权,100%的行业协会实现了财务独立。
新的覆盖全省的工作网络正在形成。政府从行业协会退出,传统的行政工作网络也不复存在,建立新的覆盖全省的工作网络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在市(县)设立办事处等派出机构;二是吸收各市(县)相关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目前,广东省级行业协会建立全省工作网络途径主要是通过吸纳团体会员实现的,63.3%的省级行业协会有市(县)级团体会员。部分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在10个以上。还有10%的省级行业协会也尝试在总部之外的其他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但数量并不多。
资金筹集渠道缺乏。《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实施以后,政府从行业协会中退出,资金筹集成为各行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大部分省级行业协会主要资金来源于会费,这和发达国家的商会情况较为接近,比如日本、德国商会,主要经费来源是也是会费。共有46.7%的行业协会会费收入占协会资金来源的60%以上,经费来源较为单一。很多行业协会认为经费筹集问题是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80%的省级行业协会认为“没有经费,很多好的服务策划没法实施”。
行业代表性有待加强。从根本上来讲,行业协会的存在,需要代表行业利益,而能代表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了解全省内本行业的情况,二是会员占本行业企业总的比例较高。对广东省级行业协会来说,目前这两点均需加强。一方面,只有30%的省级行业协会知道本省本行业共有多少企业。目前,行业协会在获取第一手的行业数据方面有着一定现实困难,一是没有经费,二是没有渠道。另一方面,省级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占本行业企业总数的比例也较低,一般省级行业协会的会员数多为数百个。
实现法定职能需要更多的自主权。《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可以从事的活动包括九大项。很多行业协会认为在实现法律赋予的职能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63.3%的行业协会认为“职能需要政府授予,没有主动权,要政府购买服务很难”,43.3%的行业协会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业协会商会定位还不明确,发展有困难”。
政府购买服务相对集中。《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相关部门要求政府从行业协会退出,并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部分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但事实上,政府购买服务相对集中。以2007、2008两年来看,平均每年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在“1项以上3项以下”的省级行业协会有23.3%,“3项以上”有10%,而从未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省级行业协会占46.7%。这也与广东省现行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有关,《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实施,行业协会没有业务主管部门,只有业务指导部门,而其他经济类社团却有业务主管部门,在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经济类社团相对来说更有优势。
参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意识待加强。随着我国不断融入国际市场,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面临反倾销困扰。参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既是行业协会的责任,也是行业协会的舞台。广东是外贸大省,广东省的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工作中本应大有可为,但事实上,在《广东省行业协会条列》所赋予的多项职能中,反倾销是各行业协会涉足最少的。80%的省级行业协会很少关注反倾销的相关工作,只有3.3%的省级行业协会建立反倾销人才网络,96.7%的行业协会没有建立反倾销应诉的筹资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商会的扶持
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商会立法。一是应将商会与行业协会在同一部法律中进行规范。众所周知,商会和行业协会是同一类组织,无论是从性质还是职能方面看,其差异都不大。二是要推动国家立法。三是真正赋予商会行业管理权。在德国,法律规定每个企业主、每个工商经营者都是商会会员。在日本,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团体,日本政府会在人力、财务上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通常是按照委托给行业协会的任务拨付经费。由此可见,如果商会以会费为主要收入来源,适当地赋权(包括建立有效的职能转移机制)非常有必要。
开展与商会的对话和合作。社团组织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商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其兴起与发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积极地开展与商会的对话与合作,对于政府实现社会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国际准则中,是不允许政府参与,而要求社团组织参与的,比如反倾销问题,政府和商会开展合作,既符合国际准则,也有利于获得各种必需数据来配合调查。
加大对商会的扶持力度。一是鼓励企业发起成立商会组织。目前,广东共有省级行业协会只有两百多个,还有很多行业没有成立相应的协会,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比如对发起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发起组建行业组织。二是建立商会发展基金,对新成立的商会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这些资金可以维持商会的基本生存,商会可以集中精力为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三是加强对商会管理者的培训。四是在商会实现法定职能时,给予更多支持,比如《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可以编辑专业刊物,某些行业协会编辑行业刊物的水平较高,却无法拿到刊号,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多给政策倾斜。
强化对商会的监督与管理。在传统的商会管理体制下,很多人其实将商会视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其工作的好与坏,往往被视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好与坏,而对于商会作为一个社团法人应有的责任,反而被很多人忽视了。商会的民间化,凸显了商会的法人地位,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也非常必要。比如,有些行业协会,打着维护行业的名号,实际上却维护了不法企业的利益,这些情况,就需要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问责。只有监督管理到位了,商会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积极表现商会顽强的生命力
重视商会的理论研究。要办好商会,首先需要有正确的办会理念,办会思路,研究现代商会理论,可以指导商会实践,助推商会发展。商会全职人员较少,独立开展理论研究有现实困难,但商会通过和学校、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商会理论研究,并与商会的办会实践相结合,无疑可以为商会的发展助力。
迅速建立覆盖全省的工作网络。目前,建立覆盖全省的工作网络,方法有两种,一是设立派出机构,二是吸收市(县)级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比较而言,后一种方法简单、方便。因此,对于在某些地市没有与本行业相关协会的省级协会来说,积极地帮助当地企业建立市(县)级行业协会,是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省级商会之间也应该开展广泛的联系与合作,以整合资源,拓展商会的发展空间。
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树立省级商会的国际形象。商会作为一种企业集群存在,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远胜于单个企业。广东是经济大省,也是外贸大省,商会尤其是省级商会在拓展国际市场、维护广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地位等方面都大有可为。
自力更生,以艰苦创业的精神推动商会的发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颁布施行,实际上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在调查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即成立时以工商联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商会与成立时以其他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商会相比,整体生存状态明显更好一些,这些商会因为没有那么多政府资源,反而在成立时就开始建立起各会员企业之间的协调、制衡机制,而为商会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在广东省商会的民间化浪潮中,这些协会丝毫未受影响,反而展现出更强的生命力。
向市场要资金,提升商会经济实力。商会要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只有经济实力壮大后,商会才有决心、有底气、有能力聚焦更多的高端人才,搞好服务工作,真正为广大会员办好事、办大事。
提示:文章内容仅供阅读,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谨慎对待。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