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要真正成为会员企业的利益代表
文/陈巍 福建省政府驻京办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有些社会经济职能政府和企业都不能高效完成,甚至有些社会经济职能是企业和政府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需寻求政府和市场以外的协调方式,被称为“第三域”的中介组织也就随之应运而生。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自由企业制度下出现的自愿互利协调竞争机制,它的组织形式和承担者是通过商会而得以实现和完成的,商会就属于“第三域”。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和政府宏观机制这只“看得见的手”双重失灵时,商会将会做为构架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只手”,起到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的作用。民间商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是民营企业发展,外生动力则是政府控制力的退出。因此,发展民间商会等市场经济中间服务组织,是推进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关键,是加快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条件,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必然要求。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会发展历程上看,依商会存在的法律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英美为代表的私法型模式,它比较强调追求个人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因而其行业协会是地位独立、行为自主、经费自理、自愿参加的组织。这些组织偏向于反对政府干预,反映出较多利用市场规则进行行业规范和发展,以及体现企业利益重要性来影响政府决策的特色;二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公法型模式(也称欧洲大陆模式),欧洲大陆国家在民族工业发展过程中有着政府干预经济的历史传统,在强调追求个人最大利益自由的同时也很重视民族团结和社会平衡,属于混合市场经济,政府干预作用显著;三是以日本、新加坡等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属于政企合作型,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之间的交流比较充分,借鉴了欧洲大陆与英美模式的特点。
我国的商会组织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的,但发展速度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发展比较混乱,层次设计、区域设置标准和以及商会和行业协会分工还不尽合理,并没有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调研,目前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生存状况上大致是三三开:1/3难以维持,1/3勉强维持,只有1/3发展的比较好。第一类既无信息功能,更谈不上协调会员间的集体行动;第二类功能比较单一,以提供简单的信息服务为主,同时承办些活动;第三类延伸了政府的部分管制功能,或者通过自身的功能创新,在信息提供和协调组织方面都赢得了会员企业的信任,正朝着自治性组织的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现存的行业协会(商会)大都习惯于依赖政府的支持,难以真正成为会员企业的利益代表。也就是说,在目前政府强力参与下,我国商会组织的整体发展欠佳。按照政府的参与程度,我国商会的发展形式可以再细分为政府主导推动且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企业自主推动且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业商会、企业自主推动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商会和政府企业合力推动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会或协会四种,其中最后一种数量最少。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应该属于最后一种,也是最有发展潜力的政企推动型商会,即商会与政府有一定的联系,但关系密切程度一般。由于政府在商会组建过程中就不断放权,会员企业参与了商会的组建过程、商会章程的制定、商会领导人的选举等一系列过程,因而对商会有一种归属感,商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大增强,从而商会工作开展比较顺利,能得到会员的广泛支持。
商会比政府更加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熟悉企业界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做出平衡。它不是一个行政管理或执法机构,因此能更加灵活地做出决策,对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帮助或援助。市场经济越成熟越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越健全越完善,就越需要商会组织发挥中介作用。
针对民间商会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我认为政府在当前时期必须意识到三个问题。首先,政府要意识到让商会发展起来,是减轻政府的负担。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在不断减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还要意识到只有政府功能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更加规范;其次,政府要意识到管理企业需要很大的社会资源。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强大,民营企业瓜分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既然资源到了民营企业那里,就应该让它们依靠社会来进行自我的管理,而不是靠政府花费大量资源来管理;再次,政府还必须意识到商会的发展对政府有利,对民间商会政府必须给予相应的组织和引导。政府对商会的发展不能采取观望、任其自发发展的态度,必须提供组织、鼓励和支持,建立规范的商会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引导企业重视 商会的作用,把商会发展当作政府责任来落实。
(文图由《北京闽商》杂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