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职业打假人是以知假买假为手段,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自出现以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职业打假人,是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产生的一个群体,它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目前也没有对此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根据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对职业的定义,职业通常指个人服务社会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对职业打假人,也可以这么理解,是指以打假作为工作、以打假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其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
其一、打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职业打假人是以打假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打假是手段,营利才是目的,营利的目的性也使得职业打假人与公益打假人区别开来。公益打假人的行为是非营利性的,是完全的利他行为。
其二、大量购买过期或者有瑕疵问题的商品而又没有理由证明其是直接用于生活消费。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团队活动的趋势,其内部有专业分工,甚至有实验室为团队成员提供技术支持,为了获得高额赔偿必须大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为了索赔而不是为了消费,这一点使得职业打假人与一般的消费者明显区别开来。
其三、重复的购买行为。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作为工作,那么必然会有长期以营利为目的的重复购买行为,这一点也使得职业打假人与正常维权的消费者和偶尔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人区别开来。相比较于偶尔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人,职业打假人的主观恶意更大,负面影响更严重。
职业打假人的弊端
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商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现阶段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打假行为已经越来越违背了维权的本意,日益异化为恐吓威胁和滋扰执法的行为,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维权日益异化为敲诈勒索,已背离监督市场之本意。
为了获得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职业打假人故意大量购买有缺陷的商品,甚至在找不到“假”商品的情况下,故意制造“假”商品,把符合要求的商品伪造成为不符合要求的伪劣商品,以此来“碰瓷”,实现对经营者的敲诈勒索,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职业打假人的背后,也逐渐形成了分工严密的灰色产业链,比如组建打假团队,成立分享信息和交流经验的QQ群,师傅收徒弟传授打假经验等。打假维权日益成为产业,异化为敲诈勒索的手段,已无最初的打假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
其二、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
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得高额的赔偿,往往会穷尽各种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基本上是三步走的:自主协商、行政投诉举报、司法诉讼。
第一步的自主协商一般是难以在职业打假人和经营者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倘若第二步的行政投诉举报得不到行政机关对其高额赔偿的支持,职业打假人最终就会走第三步提起司法诉讼。在行政投诉举报中,职业打假人会通过各种方式,甚至利用舆论监督、纪委监察等手段向行政机关施压,企图通过此种压力的传导,倒逼经营者就范。
如果其投诉举报不被支持,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各种途径,继续投诉举报,浪费大量行政资源。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往往最终都走到司法诉讼的途径,而且针对某一经营者的各类商品会进行大量的诉讼,造成法院的案件激增,以及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职业打假人把本应为公众服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变成了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
如何规制职业打假人现象
如何规制职业打假人,对其行为实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遏制消极作用,发挥积极作用,是目前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谨提出以下措施,供有关方面参考:
首先是完善法律,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产生,其根源在于《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牟利。《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是提出赔偿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的消费者。那么,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呢?目前,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该问题,造成该法律条款在实际运用中比较混乱。比如2018年7月,在韩某由于12瓶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要求“退一赔十”的案件中,对于韩某是否是消费者,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道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仍然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投诉行为将受到规制。虽然司法解释和部门的规定,对知假买假行为有了一些规定,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仍然应当从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对此问题的不必要争论。
其次是建立奖励举报人制度。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越来越趋向于专业化、年轻化和团队化。与一般的消费者相比较,他们对法律法规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产品信息更加熟悉,对证据的收集更加专业,打假过程中分工更加明确。因此应当建立奖励举报人制度,发挥职业打假人的优势,引导职业打假人转变为打假举报人,明确知假买假者通过合法途径向行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法行为之后,给予知假买假举报者法定物质奖励。
奖励举报人制度可以让有限的行政机关资源与专业的职业打假人的优势相结合,形成对市场监管的合力。国务院2019年9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国务院的这个指导意见目前还是一个比较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后续还应该出台细化的奖励规则和明确奖励金额。为了杜绝职业打假人和不法经营者“私了”,奖励举报人的力度不能太小,奖励金额要获得职业打假人和广大群众的认可,否则无法提升举报人的积极性,奖励举报人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再次、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从而减少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的操作空间。
早期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主要是着眼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在最终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起到唤醒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改善消费环境的作用。随着商品的质量不断提高、市场环境不断向好的情况下,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不容易找出,而且要鉴定商品有质量问题一般需要经过检测,耗费的成本高,时间长,职业打假人于是逐渐转为在说明书、标签描述、广告等非商品质量方面“找茬”。
在说明书、标签描述、广告等方面大作文章。对职业打假人来说,这是一个不需要什么投入就可以获得巨大利益的行为,哪怕没有获利也不会有什么损失,因此乐此不疲。只要经营者在说明书、标签描述、广告等方面稍有瑕疵,职业打假人就声称遭到经营者的欺诈,要求适用《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经营者售卖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不是因为质量问题,仅仅是因为在说明书、标签描述、广告等方面的轻微瑕疵,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各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严把市场产品质量关,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对于进口的食品,严格执行没有中文标签的不能进口,从源头上避免“假”商品流入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职,净化市场,力争市场无“假”可打,减少职业打假人存在的空间。另外,执法人员也应提高执法水平,熟悉法律规定,做到能够依法快速应对职业打假人的各种诉求,注重执法程序,避免细节上有漏洞被职业打假人纠缠不休。同时,运用大数据监管,发现个案之间的关联性,及时辨别出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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