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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企业家绕不开的税务风险点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中国商业期刊 2022-01-18 10:25:18
  •   “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生产经营就逃避不了纳税的命运,需要按照实际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非常复杂,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直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回乡创业能人”虚开发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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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的赵刚,曾在泰州靖江市一家空调厂当促销员,因为勤奋努力,聪明灵活,客户很快遍布全国多地,慢慢地,他手里存下不少积蓄。但怀有老板梦的赵刚始终觉得,做得再好,也是给别人打工,不如自己单干。

      2003年,适逢妻子南通老家启动新一轮招商引资,赵刚经过一番考察后,在如皋投资兴办了一家名为“佳梦”的纺织公司。第二年,因业绩突出,南通市授予赵刚“回乡创业能人”称号。十余年来,赵刚始终守法经营,公司营业额常年稳定在千万元左右,年纳税额近五十万元,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一定的就业岗位。

      近几年来,纺织行业萎靡不振,为降低经营成本,赵刚时常绕开正规进货渠道,从散户手中采购低价原料,但因个体户无法开具专用发票,赵刚面临新的难题。

      2015年10月,一个偶然机会,赵刚结识了专做开票生意的外地人李林(另案处理)。李林许诺,只要给一个点的好处费,开具专票没有问题!

      在李林指导下,赵刚以公司采购原料为名,将“货款”打给一家外省公司,外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又将“货款”转至李林账户,待拿到开票好处费以后,李林转手将“货款”“完璧归赵”。

      此翻操作后,“货款”重新回到佳梦公司,而佳梦公司则拿到6份合计67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成功抵扣企业应交税款7万余元。

      看到有利可图,赵刚深受启发。他开始私下寻求潜在“客户”,再次动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歪主意。

      很快,在自己公司业务员王小涛的介绍下,赵刚找到了附近一家服装厂的老板崔新峰。在随后的日子里,赵刚、王小涛、崔新峰三人效仿李林的“妙招”,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上演着“货款”回流的“好戏”。

      截至2017年9月,经王小涛之手,赵刚先后为崔新峰开具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万元,前后抵扣税款共计55万余元。

      2017年12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民警登门询问。询问之前,外省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虚开案件中,发现了佳梦公司存在虚开嫌疑,遂通过公安部云端系统向如皋市公安机关发出协查请求。

      2019年3月,如皋市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赵刚实施逮捕,并向侦查机关提出核实和完善相关证据的补充侦查意见。两个月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8月,如皋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佳梦公司罚金25万元,判处赵刚、崔新峰、王小涛等人一年半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暂缓执行,并对崔、王二人处以罚金合计33万元。

      律师解析:

      为什么企业会铤而走险虚开发票?

      1、法律意识薄弱。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虚开发票只是小问题,却不知这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及到刑事犯罪。《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情节严重性,最高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盲目追求“节税”。许多企业老板苦于进项和销项税率不等、没有进项票、成本票进行抵扣,因此难免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节约成本”。

      3、滥用优惠政策。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反而歪曲税收政策,做不符合业务真实面貌的节税,其实就是偷税。

      虚开发票犯罪正处在且必将长期处在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高发领域。如果被查出,虚开的发票就是废纸一张,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股权转让未报税被判逃税罪

      温某、王某乙与王某甲于2009年6月份共同注资600万元成立“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温某持有48.88%的股份,王某甲持有45.12%的股份,王某乙持有6%的股份。2011年12月8日,经三股东协商,将威海煤业全部股权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杨某二人(其中温某持有的488.8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何某,王某甲持有的451.2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杨某,王某乙持有的60万股权转让给何某21.2万元,转让给杨某38.8万元)并于12月12日在神木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以总价1000万元转让)。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011年12月12日前,王某乙共收到72万元股本金和公司分红,12日起共收到分红和奖金80万元。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神木市地方税务局核算认为,温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29039.80元,印花税10998元,合计2740037.80元;王某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9113.66元,印花税10152元,合计2529265.66元;王某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4988.52元,印花税1350元,合计336338.52元。

      神木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6年1月5日两次向三被告人下达《神木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到神木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关税款。温某收到通知后于2015年9月29日缴纳印花税10998元、滞纳金7610.62元、个人所得税130000元,于2016年1月12日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案发后于2016年5月13日将剩余个人所得税2579039.80元全部缴清;王某乙、王某甲未按照神木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缴纳税款。

      2016年5月,三人因涉嫌犯逃税罪被神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后,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667号起诉书指控三人犯逃税罪,2018年8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三人犯逃税罪,分别定罪量刑。

      律师解析:

      1、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缴纳的是什么税种?

      答案是需要缴税,缴纳的是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要缴纳印花税。我国印花税的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由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股权作为一种资产,大多是有偿的转让,且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所以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费由谁来承担?

      在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如何确定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2014】67号公告)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4、股权转让未报税有哪些刑事风险?是否构成逃税罪?

      个人股权转让未及时报税有构成逃税罪的风险。《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践中,在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会向纳税人发出追缴通知,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若纳税人未依法补缴的,则很容易涉嫌逃税罪。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股权转让未及时报税后,税务机关会下达一份追缴通知,在此时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人)如果及时补缴的话,便不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以免遭受刑事处罚。

      浙商名流因骗取出口退税1.6亿元被判无期

      1954年,何先永生于浙江诸暨。20世纪80年代,农村分田到户,诸暨田地不多,分得的田难以养活一大家子人。

      何先永妻子的缝纫技术在当地属于最高水平。他灵机一动,办起了家庭缝纫机培训班,让妻子做培训班的主讲老师。一开始,培训班只有十几人。后来,因为培训效果好,方圆几公里的人都慕名而来,先后招收学员达七八百人。

      吃饭问题解决了,何先永又办了一家小小的服装厂。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他的服装厂生产的内衣出现在诸暨、临安、绍兴、平湖、嘉兴等县市的10多家百货公司。

      到上世纪90年代,何先永与香港客户联营,公司改名“达亨”,涉足外贸。仅有小学文化的何先永,就这样逐步建成绍兴地区排名前列的大型制衣公司——达亨集团,继而在非洲博茨瓦纳投资,成为浙江省第二家在海外投资的民营企业,而何先永本人也成为绍兴开拓海外市场第一人,被媒体誉为“传奇企业家”。

      2012年,何先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在当地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其名下的达亨公司还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且涉案金额巨大。

      此案卷宗总计514卷,装满整整11个大号旅行箱,外加两个纸箱,涉及企业之多,人员之众,案情之错综复杂,在绍兴中院近年审理的案件中实属罕见。

      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何先永及其妻钱某以出口价值1美元货物支付人民币0.1元的费用,在达亨制衣、达亨轻纺没有真实货物在深圳港口出口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报关公司通过员工配单、制单方式,将其他不具有退税资格企业委托报关的出口货物以达亨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出口报关。达亨公司负责将空白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资料邮寄至第三方报关公司,经报关公司操作完成后寄还。达亨公司通过上述虚假报关方式向国税部门申报在深圳海关的出口额为3.89亿美元,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7亿元。

      有货物“出口”,势必有货款“入账”。于是,2007年11月至2012年3月,何先永及钱某经人介绍高价非法购买3.4亿美元用于出口外汇核销,假装成境外汇入的货款。

      如此巨大的出口,需要有相应的原材料买入凭证。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达亨公司通过陈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发票。达亨公司自2007年就开始向陈某等人购买发票,开票费开始是票面价格的3.5个点,逐渐加到4个点、5个点,陈某等人在这其中扮演“掮客”的角色,分别联系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购货方或委托加工方,承诺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自己从中赚取约0.5个点的好处费。

      达成协议后,货款“四易其手”:实际购货的企业将货款打到陈某指定的银行卡;由陈某转至何先永或钱某的银行卡中;之后再转至达亨制衣或达亨轻纺的公司账户;再从这两个公司账户打给开票公司的账户,最终由这些开票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达亨制衣、达亨轻纺。就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穿上了达亨公司的“马甲”,而达亨公司与这些开票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交易。从2007年5月至2012年3月,仅陈某一人便为达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00余份,涉及浙江、福建等多个省份的30余家企业。

      高额出口货物,意味着出口企业要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当地税务部门曾质疑以达亨公司的规模,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出口量,于是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达亨制衣、达亨轻纺通过多家第三方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20%的费用,签订虚假的服装外发加工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这样,达亨公司因银行转贷需要而向外吸收公众存款;为获得银行贷款,在没有实际货物到深圳海关出口的情况下,将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以达亨公司名义出口,形成达亨出口量巨大的假象;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进项发票;通过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以与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相匹配;非法购买外汇,假装是境外汇入的货款。环环相扣,伪造出了一条从原材料采购到外贸出口的“全产业链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同时也提高了达亨集团的银行贷款资质。而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有一环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最终,这位昔日浙商名流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1.6亿元,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在商业活动中,各国为提高本国的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除限制性的品类外,一般都会对本国出口的货物采取免税或(和)退税的税收优惠措施。然而有一部分生产厂商和贸易公司在明知不符合退税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一些违法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是涉税犯罪中最常见的情形,且一般涉及的税款金额较大。

      1、何为骗取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如何理解“假报出口”?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3、如何理解“其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4、如何量刑?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如何界定数额?

      数额较大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为250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会与其他涉税犯罪相连,若犯罪主体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又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的,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应对骗取出口退税刑事犯罪的风险:

      首先,排除上下游合作商引起的税务风险。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的情况,梳理从事出口退税业务过程中与上下游合作商交易环节的风险,核查供货商的产能、雇工规模、仓储货运情况、行业水平、以往信用等,核查货物出口运输商的资质运力、实际运输记录、进口地的仓储等情况,避免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

      其次,建立完备的内部出口退税合规制度。企业应当以出口收汇核销为源头,以实际出口发货为事实,以财务数据为基础, 建立起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监控机制,使得业务模式属于合法的“真票、真单、有货、有钱”。货物流上,要加强对供货商的核查,确保采购货物真实可靠;资金流上,要注意核查国内采购合同、外贸合同的资金往来,包括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在票据流上,注意比对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货物征税缴纳证明等。建立内部合规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各项税务资料齐全、准确、真实、合法及有效,随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查。

      第三,畅通税务稽查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出口退税争议。企业在被税务检查时,应当积极抓住每次申辩的机会,提出专业的税务法律意见,劝服税务机关不动用司法移送手段,及时解决出口退税争议。

      “两套账”背后的法律风险

      案例1:M公司老板黄R和财务总监张T指使会计许某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三年间,隐藏主营业务收入过千万元,偷逃增值税税款合计共569150.96元(事后已补缴)。

      法院审理,许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巨额缴纳税款,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虽然已补缴税款,但无法免除责任,而其中作为普通会计的许某,因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深圳市森鑫源公司董事长梁玉某和总经理饶颂某合谋以“两套帐”偷税,并授意公司会计饶惠清和赖妹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手法包括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成本核算不实、挂往来账不结转等,在两年经营期间共偷税60多万元,所偷税税款已占其应纳税款额的三成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4名企业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罪,深圳市森鑫源实业发展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两名会计共4人因采用“两套帐”等违法手段偷逃税款60多万元,被法院分别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被处以5万至55万元的罚款。

      律师解析:

      1、经常被提到的“两套账”到底是什么?

      内账一般称为内部管理账,是会计人员以及公司内部人士用的,是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的账目,多指一份记录收支情况的流水账。

      外账又叫工商税务帐,是上报税款给国家税务部门时所用到的报表。偷税漏税的行为通常就体现在这个外账账簿上。一般来说,报账的收入小于真实收入,报账费用大于真实费用,这样利润小了,企业所要缴纳的营业税也就少了。

      2、设立两套账都是为了偷税漏税吗?

      也不一定。有的是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的会计制度核算,有的是为了没有发票的日常费用报销能入账,有的是为了骗税局,有的是为了骗投资人,有的是为了战略目标,譬如完成公司上市。但不可否认,更多的公司做两套账无非是为了偷税漏税。

      4、两套账的存在合理合法吗?

      这个要根据目标辨别:如果是外资企业,涉及两个国家的会计准则,会有两套准则出的会计账。如果在一个准则下面做了两套帐,就属于小金库,就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一个企业的财务账只能有一套帐,设置两套帐是非法的,如果被查到,是要重罚的。

      一起因公司注销引发的“惨案”

      XX模具有限公司因行业变化,加上老板也有其他产业,决定不再经营。公司老板让会计注销这家公司。

      会计之前办了几家公司注销,很有经验,可谓熟门熟路,于是将注销资料交给税局。税务专管员发现,资产负债表中有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830多万元。税务专管员说,你的资料不齐,过几天带齐了再来吧!

      过了几天,XX模具有限公司突然来了几个税务稽查人员,说要看存货在哪里。会计慌了,哪还有什么存货,那个数字就是挂的空账。会计只能如实交代:“实际上没有存货,我入职时就这样了,我不清楚!”

      税务稽查人员都身经百战,肯定不会就这样被糊弄过去。他们跑到库房一看,确实没有存货,但库房里面有一张旧办公桌,拉开抽屉一看,出大事了!前五年的仓库出入库账全在那,还是手工的,上面沾满了灰尘!

      结果可想而知:830万元进项转出,交17%的增值税、附加税,外加滞纳金一共交了220万元,这还没完,还有罚款160万元,合计380万元。真是一起因为注销引发的“惨案”。

      律师解析:

      公司注销是一个非常常见的商业现象,企业因为经营困难或者不想经营了,就会选择注销公司。在注销公司前,要理清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税务问题。公司想要注销,都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呢?

      1、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个小税种,税率非常低,也就千分之一到万分之零点三之间。由于税率低,金额少,印花税经常被忽略掉。印花税属于轻税重罚,罚款金额最高可以是欠税金额的20倍。如果时间跨度很长,还会伴随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印花税虽然不起眼,但在注销的时候,还是应该先自查一遍,如果发现有没有缴纳的情况,及时补税,千万不要等到提交注销资料的时候被税务局查出来。

      2、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很多老板会因为其他应收账款挂账太多,被迫按照视同分配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通常来说,老板从公司拿钱就是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有时候老板是拿钱为公司经营支付货款,又或者购买办公物资等,这些又和公司经营有关系。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注销之前把为生产经营花的钱清理入账,然后进行账务对冲,减少其他应收款挂账。前提是,这些费用的发生必须伴随真实的业务,要保存相应的票务证据。

      在这里也提醒各位老板,凡是为公司经营发生的支出,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票据,否则很有可能需要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

      3、账面存货。

      很多公司在注销的时候都会存在账面上有存货的现象,一旦被发现账实不符,就需要缴纳大量税款,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甚至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这对于老板来说是巨大的风险。因此公司在注销时一定要检查存货,调整账务,让账实相符,做到大宗存货不怕查。

      4、存货抵工资。

      公司选择注销大部分是因为企业经营不下去,资金链断链,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很多老板想着用存货低价给员工当做工资。

      这种情况下老板往往忽视一个问题,那就是低价抵给员工,这些商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而且价格也不是老板说了算,而是要按照商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因此这些商品视同销售,老板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是生产性企业,半成品没有市场价,因此可以将半成品抵给员工当作工资,这样可以按照原材料价格视同销售,会大幅降低增值税。如果是商业企业,可以使用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给员工亲属,再用收到的钱发工资,这样也是可以降低增值税的。

      五、资产损毁。

      公司一般都会有存货和固定资产,如果存货存在损毁的情况,就需要自查有没有做进项税转出。

      如果是固定资产出现损毁,在折旧期以内的,也要注意是否做了进项税转出。如果是在折旧期以外的,那么就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了。

      因此,如果想要注销公司,以上这5个涉税点必须要关注,否则公司不但不能够成功注销,甚至会给自己引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得不偿失。

      会计多缴纳税款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某检查组到A公司例行检查。A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前一年初,以2000万元购买了某B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参与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了权益法核算此长期股权。当年末,B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了应享有的180万元收益,并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180万元,不仅确认了投资收益,而且还计算了投资收益需缴纳的21.18万元(假设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

      但是,由于A公司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尽管确认了投资收益,但A公司也知道此情况下存在会计和税务的应暂时性差异,在当年度仅作了如下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21.18;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1.18。

      至被检查年度,B公司做出了分配前一年度400万元净利润的决定,同时A公司也收到了120万元投资收益并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12万元,A公司作了如下两笔会计处理:①借:所得税费用,14.12;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12;②借: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4.12;贷:所得税费用,14.12。

      检查组小蒋看到了上述情况,遂向A公司索要了B公司前后两个年度及B公司对400万元净利润的分配方案,证实A公司所做的上述会计处理依据了B公司的相关会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案。

      至此,小蒋明确告诉A公司,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收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入,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又作了补充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在确认投资收益为计税收入的同时,也明确了投资收益为收入,所以,上述投资收益不应该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将在检查核实后退还税款,并由A公司自行作计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反的会计处理,但不必再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没有处理完毕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作冲回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A公司听后很是震惊,感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太大了,承认没有学好新税法。

      律师解析:

      长期以来,相当多的纳税人认为税务检查只查少缴税不查多缴税,但其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过程也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过程,同样需要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企业收到退税后,通过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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