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犹如企业的血液,企业需要获得快速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这是商业的本质。如何获得资金?理论上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利用留存收益、杠杆收购、吸收直接投资等8种。但为什么有些公司大量圈钱不会涉嫌犯罪,而某些公司向外借贷就涉嫌犯罪了呢?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集资诈骗的雷区?
案例一:本以为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哪知已经触犯刑法
曾成杰是阳江当地的企业家,多年来的劳苦经营使他的企业在当地颇具知名度,也为他带来了不错的收益。同时曾成杰还担任某协会会长、某商会副会长,可谓名利双收。随着企业越做越大,资本越来越充盈,曾成杰开始疯狂扩张自己的事业版图。曾成杰夫妇与他人合伙,投建汽配公司,在建设厂房期间,由于银行无法续贷,部分合作资金未到位,二人的资金链开始断裂。为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曾成杰夫妇开始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
为取得借款人的信任,曾成杰夫妇对外宣称其名下拥有土地、多家公司、物业以及正在申领在建工程贷款,营造财力雄厚的繁荣假象,更向借款人许以月利率3—4.5%的高额利息。
起初,曾成杰夫妇从一些债权人手中筹借得3000多万元,借到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厂房建设和公司经营。但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许多项目也因资金不足搁浅,此时二人已入不敷出。面对到期的银行贷款,高额的借款利息,曾成杰夫妇公司账户上已无可用资金。然而,二人并未悬崖勒马,而是不断向更多债权人借款以维持资金链,后期借的资金用来归还前期借款利息。起初,他们还能偿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随着利息越滚越多,二人无力偿还,开始拖欠债款,而未能收到利息的债权人开始上门追债。迫于债权人的压力,二人铤而走险,开具空头支票,欲隐瞒早已资不抵债的真相。后债权人发现支票无法承兑,才幡然醒悟,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为取得借款人信任,曾成杰夫妇虚构名下拥有地块、某工贸公司等事实以营造虚假的繁荣景象,更许以高利息,以某债权人借款600万元为例,每月能获取的利息就有18万元。在高回报高收益的驱动下,债权人纷纷向曾成杰夫妇伸出“橄榄枝”。
“我以为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哪知道已触犯刑法。”带上手铐的那一刻,曾成杰懊悔不已。经核查,曾成杰夫妇在进行民间集资的过程中向债权人许诺的地块尚未确权;二人名下的汽配公司也已变卖;二人开具给相关债权人的多张支票为空头支票。
法院判决: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
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并且引发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并判处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曾经的“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曾成杰的商业生涯,最终以被执行死刑的方式终结。
案例二:以有非法占有为的目 “传奇企业家”为造假付出代价
焦英霞是哈尔滨市的传奇人物。曾经是哈尔滨第七医院护士的她,出生于中医世家。10年时间,她从一个200万元注册资金的企业起家,变身成一个从事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等生产开发的产业明星,构建起一个庞大的商业体系。焦英霞原本拥有大好的前程,最后却葬送在自己的贪婪里。
1998年,焦英霞本科毕业。她的丈夫是一名内科医生,夫妻二人在当地也算得上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如果焦英霞一家维持当时的状态,后半辈子的生活能够过得衣食无忧。可是焦英霞并不满足,她想出去闯一闯。
不久后,哈尔滨英霞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了。该公司第一个产品为“龙古金米”,在这之后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有机食品和保健品,这些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很好的反响。焦英霞抓住时机,联系媒体大肆宣扬她的经营理念,同时添油加醋地报道她的“创业故事”。短短几年,焦英霞的公司就成了黑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焦英霞本人也成了“黑龙江传奇企业家”。渐渐地,贪欲充斥了焦英霞的心。
从2002年开始,英霞公司面向社会公众推出了以期权股、入股款为名义的高息吸引投资的方式,开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焦英霞为防止资金链断裂,采用名义上提高利息和高额返奖而实际上逐渐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本息的办法吸引公众投资,陆续推出了原始股、产权股、板块投资等多种吸引投资的方式,以达到占有投资款的目的。
焦英霞于2003年3月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711万元,于同年4月变更为哈尔滨英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又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增资至人民币8500万元,以显示公司的强大经济实力,吸引群众投资。
根据英霞公司的设计,凡是部门经理、推荐人推荐成功后,可获得投资客户投资额0.3%的推荐好处费。于是,巨额利润的诱惑和推动之下,众多发财心切的人被卷进了英霞公司的资金池——截至2008年12月,前来焦英霞处投资的人数达到了6500余人,但返还利息的钱数还不足一半。在诸多投资者中,绝大部分受害者都是中老年人,且以女性居多。投资金额少则一两万元,多则1200万元。
6年时间里,曾发生多起投资客与英霞公司的冲突,但奇怪的是没有一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焦英霞想尽一切办法保持资金流的努力都白费之后,公司最后崩盘的时刻到了,因为不能按时返利的情况愈演愈烈,才有受害人报案。
2009年3月,焦英霞被公安机关逮捕。根据资料显示,自公司成立至2009年这10年里,仅哈尔滨市就有6502名群众受骗,涉案金额达到20亿元。而她所谓的绿色农产品、保健品其实都是虚假经营,所谓投资收购也都是假新闻。
经法院审查,英霞公司成立后不久,在没有任何正当经营的情况下,便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英霞公司在毫无还款保障的情况下,仍虚构公司盈利的事实,不断变换集资方式,大量骗取资金,其间伴有销毁账目、挥霍资金的行为,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焦英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2010年12月29日,曾经的实业界大老板焦英霞,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黑龙江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对于焦英霞的死刑判决,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驳回了焦英霞的死刑判决。2014年4月2日,黑龙江省高院对该案再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哈尔滨中院重新审判。
而自那之后再也没有关于焦英霞进一步的消息。对于焦英霞来说,或许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但正义不会缺席,无论如何,焦英霞肯定是要在牢里度过余生了。
案例三:骗局崩塌,“徽商精英”被判无期徒刑
丁宁为e租宝实际控制人,e租宝母公司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主席。骗局崩盘前,丁宁已经头顶不少耀眼的光环。在公开介绍中,他是应用化学专家、高级化学工程师、计算机工程师,曾担任过大学硕士生导师。作为企业家,他还曾在第三届徽商奥斯卡荣获“十大徽商精英”称号。
丁宁1982年7月出生于安徽蚌埠。其父母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以家庭作坊的形式生产施封锁,这是一种可以用于铁路建设和集装箱运输的金属配件。丁宁则从十七八岁起就开始在厂里帮忙。2000年,蚌埠市岩柏施封锁厂正式注册公司,丁延柏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公司已注销。
2005年12月,宋淑侠、丁宁成立蚌埠市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钰诚五金”),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11年,丁甸成立了蚌埠市钰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钰诚新材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两家公司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蚌埠市“金属表面处理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并与合肥工业大学共建金属表面处理研发中心,曾承担国家火炬计划等多项国家科技与技改项目。
然而丁家设立的实业公司盈利情况并不算好。钰诚五金2014年的营业利润仅为2.94万元。2012年3月,丁宁成立了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始跨入金融行业。2013年,丁宁整合了旗下参控股公司,成立钰诚集团。2014年,钰诚集团收购了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其运营的网络平台改造为“e租宝”平台。“e租宝”于2014年7月正式上线运营。
“e租宝”一直对外宣称是A2P模式,即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之后租赁公司则用项目公司支付的租金,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但实际上,“e租宝”所宣称的优质项目绝大部分都是假的。“e租宝”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为了“展示公司形象”,丁宁将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包装为“美女总裁”,让她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拍摄广告并出席各种活动。此外,他还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饰,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凭借着承诺的高收益低风险、无孔不入的洗脑广告、线上线下活跃的推广人员,“e租宝”自上线以来疯狂扩张,在短短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
这些钱除了对于部分资金还本付息、维持公司运行及广告营销外,还被丁宁还大肆挥霍。据新京报2016年11月报道,全国公安机关共冻结涉案资金逾百亿元,查封、扣押涉案现金折合人民币约3亿元、黄金制品约18.7万克以及房产、珠宝、股权、车辆、办公用品等一批涉案财物,甚至包含直升机。对于张敏,丁宁向其赠送了价值1.3亿元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元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并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到10余亿元。
吸收的资金越来越多,补不上的窟窿却越来越大。根据事发后检察机关审查结果,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
2015年12月,面临资金链即将断裂的问题,钰诚集团跑路在即,警方迅速展开调查。2016年1月14日,“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一审后,丁宁、张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是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常被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为:
1、主观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企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2、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是到期还本付息,具有存款或变相存款的形式;而集资诈骗罪则如同普通的诈骗罪一样,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不过这一行为是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体现的,因此刑法把这种行为特定化,规定为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
3、刑事处罚不同。
由于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因此,通常人们认为,集资诈骗罪要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具体量刑还要综合考虑规模、数额等因素。
集资诈骗罪作为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在互联网融资、民间借贷盛行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踩入雷区。企业应当如何避免重蹈前人的覆辙呢?
首先,企业应当慎重选择融资方式。出现银行信贷额度紧张、担保物不符合银行要求等情形,导致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企业仍可通过寻找出资人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由银行作为形式上的出借方取得贷款等合法方式进行融资,切忌为解一时之急铤而走险。
其次,若采用亲友、员工内部集资方式进行融资,则应注意严格控制集资范围。内部融资的过程中应确保融资对象仅限于较小范围内,不得向外部广泛宣传,也不允许范围内的亲友、员工对外宣传,以避免融资对象由内部范围转化为不特定公众。
第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企业应将集资所得款“用之有道”,切忌随意挥霍、供个人使用。如果出现难以归还欠款的情况,一定不要“跑路”,一旦携款潜逃即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跨越了轻罪到重罪的界限,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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