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持续推动力。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否及时筹集到充足的资金,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股票发行等途径为企业融资,无论何种方式,严格遵守法律红线,慎重决策是首要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及企业管理层甚至业务员都可能涉嫌犯罪。
案例一:住宅楼可以预售,冰葡萄产权为什么不能
2015年,朋友抵账给李勇的冰葡萄园大获丰收,销路也不错。尝到甜头后,他想扩大种植规模。2016年10月,李勇以年租金每亩1300元的价格,从临淄某农业合作社租赁了160亩土地,成立了冰葡萄种植基地。
整地、修路、埋水泥桩、拉铁丝网、铺设管道……李勇投入大量资金做基建,看着冰葡萄项目初具规模,他倍感欣慰。只是前期资金量投入过大,此时李勇手头资金已经捉襟见肘了。
受住宅楼预售的启发,李勇想通过预售冰葡萄产权来筹集资金。他通过做广告、到住宅小区发放宣传单、业务人员推广等方式大肆宣传,做起了“冰葡萄产权”预售。
刚开始,通过预售冰葡萄产权的方式,李勇筹到不少钱,让他暂时喘了口气,支付了员工工资,交了房屋租金,还种下了58000棵冰葡萄树苗。
树苗当年无法正常结果,没有收益,但是为了吸引客户前来参观考察,葡萄园的基建还得继续做,广告投入和员工推销也不能少。冰葡萄园就像个无底洞,李勇筹钱的速度远远赶不上花钱的速度。
眼看着筹到的钱越来越少,工人工资发不出来,葡萄园也疏于管理,李勇着急了。他加大力度推广宣传,甚至虚构认购合同欺骗前来参观考察的客户。然而这些努力收效甚微,冰葡萄产权一天比一天难卖。葡萄园里渐渐荒草丛生,认购产权的人也越来越少。
2018年6月,资金链彻底断裂,李勇弃园逃跑。投资人长期打听不到李勇的消息,到桓台县公安局报了案。2019年7月18日,在逃的李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23日,经桓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桓台县检察院检察官岳洋介绍,李勇通过冰葡萄产权预售的方式,筹集了82万余元,受害人多达99位。
为什么住宅楼可以预售,冰葡萄产权就不能?李勇与投资人之间看起来是经济纠纷,为什么抓他?
商品房预售依据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适用于城市房地产交易。而预售“冰葡萄产权”实际是以帮助客户代种植冰葡萄树为手段,达到快速圈钱融资的目的。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李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终审判决李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有奖售房怎么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仁某置业总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肖某高任该公司总经理。这个注册资金450万元的公司,实际上除原文化纸张公司数万元的投入和电脑公司一部激光照排机等实物外,别无他物。但肖某高是个“头脑灵活”的企业家,凭着他的一张三寸不烂之舌,在本市征得土地150亩,从银行拿到3300万元贷款,加上工程队垫付的1000多万元,居然搞起了房地产开发这一热门生意。
但是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及紧缩银根,该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受到了限制。肖某高不甘心,他组织职工通过亲朋好友在社会上以高达30%的利息集资了近200万元,但仍是杯水车薪,债主盈门。这时,仁某置业总公司的另一首脑人物张某强想出了有奖售房的新招,即以优惠购房为诱饵进行吸纳资金,称如公众全部拿其发售的优惠券购房,即可享受在当时公开房价基础上20%的优惠;执部分优惠券购房,三个月内按优惠券面额增值10%计收;半年以上按增值15%计收;一年以上按面额增值25%计收;零星优惠券无法购房,一年后该公司按面额增值25%回收;所有优惠券的副券均可以参加抽奖。
面对如此优惠的条件,该公司第一次有奖销售活动中,1万张奖券很快销售一空。当该地工商部门调查认为这是不合法的行为,责令停止优惠购房幸运酬宾活动时,他们仍置干预于不顾,变换地点继续抽奖,先后5次发销优惠售房奖券,吸纳社会资金2500余万元,并且以“房屋产权认购证”及“预收材料款”等名义吸收资金近800万元,共计3300余万元。
到了年底,集资款的兑现期陆续届满,部分群众持券要求兑付,但该公司无房无钱兑现,欠债也已达1.2亿元,处于破产状态,肖某高躲起来不敢见人。仁某置业总公司的行为激起6000多户集资者的强烈抗议,公司被迫申请破产。法院宣布了该公司破产,以该公司的破产资产按65.76%的清偿比例兑付了群众手中持有的购房优惠券。法院认为肖某高、张某强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和处罚金。
本案中,肖某高等人所属仁某置业总公司非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为了吸收资金,摆脱困境,以优惠购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了向社会上不特定群众公开吸收存款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且数额巨大,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该总公司肖某高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三:暗箱操作,“杜鹃出行链”设骗局
周兰和周行是出生在河南省某小镇的一对姐弟,周兰早早外出工作,弟弟周行一路读到硕士。周行毕业后来到上海打拼,于2005年创立了杜鹃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周兰成了杜鹃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这家公司最初主要从事销售机票、高铁票,以及预订酒店等业务,后来,周行与全国100多家机场合作,派出服务团队给客户提供各种便捷服务。之后,周行又陆续成立了杜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杜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最鼎盛时期,他拥有8家公司。
为扩大产业链,周行于2018年初找到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刘立国,让其研发了一款“杜鹃出行链”App。在手机上安装这款App,就可以获得杜鹃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全方位服务。
周行组织了大型宣讲会宣传这款App,邀请著名主持人、专家等来到现场,募集大批“投资人”(多为45岁以上中老年人)参加宣讲会。在宣讲会上,他描述了“杜鹃出行链”App的优势:可以对接所有的航空公司服务以及其他战略伙伴旗下的资源,比如酒店旅游、餐饮、房地产等。
除此之外,这款软件还具有消费智能合约资产配置等功能,这是一种交易上的新渠道,它能够重新定义区块链技术在生态实体消费市场中的使用规则,是一款改变未来的软件!
2018年6月至12月,周行等人通过“杜鹃出行链”Ap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亿元。在大肆敛财之后,周行着手将几家公司转到合伙人杜文辉名下,而他仍在背后掌握着公司的实际运营。
软件运营和人力物力消耗成本高,周行的公司很快就入不敷出,他想起了2018年4月认识的费涛。费涛是一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监外执行对象。2005年他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2月因疾病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末,两人很快达成合作意向,周行承诺在杜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后给费涛20%的股份。
2018年6月起,周行提供平台,将“杜鹃出行链”App中的一项子功能“计步器”交由刘立国开发成一款独立软件,名为“挖矿机”,并宣称推出一种全新虚拟货币“杜鹃花”,即将在国际认可的境外VVBTC交易所上市。
费涛负责包装推广,他成立“杜鹃商学院”,前往北京、江苏泰兴、江苏溧阳、湖北孝感、云南文山等地,进行全国范围的巡回宣讲,每月开展一场,每次吸引“投资人”千余名。
费涛带来了亲信唐荣军,安排使用他的银行卡作为集团资金过账渠道。费涛还将亲信陆斌安插在周兰手下,共同操作收链、买链。周行则要求周兰将她老公的侄子陈小超吸收进来,负责“杜鹃出行链”App的后台交易,牢牢控制费涛的资金开支。
实际上,虚拟货币“杜鹃花”的市值都是由周行等人在暗箱操作。2019年6月,周行称“杜鹃花”交易平台封锁,仅能购买暂时不可卖出。封锁期间,他们在后台进行操作,使得“杜鹃花”的价格从发行价的1元每份上涨至近20元每份。大批“投资人”通过卖车、卖房、刷信用卡、借款等方式,不断追加投资。
当最后一波“韭菜”入市,周行等人开始收网。2019年8月初,“杜鹃花”突然开始跳水,买币的人却依然无法进行交易转卖。截至2019年8月30日,“杜鹃花”跌至每份0.01元。
而此时的杜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人去楼空。由于周行等人在出逃前将所有设备内的数据全部清空,公安机关一度无法取证,只能以前来报案的300余人软件内所示的金额6000万余元为准。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会同审计人员进行研判,最终追加“杜鹃出行链”App涉案金额至1.55亿余元、“挖矿机”涉案金额至1.6亿余元,总计为3.1亿余元,成功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将周行等人上网追逃,2020年5月,陆续将唐荣军、刘立国、陈小超、费涛、陆斌等人抓获归案,后杜文辉、周兰、周行相继投案自首。
2020年5月18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周行等8人提起公诉。2021年4月23日,本案开庭,最终以大量视频、记录所组成的如山铁证将被告人定罪。(文中涉案公司、人员均为化名)
律师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发是企业“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表现,从2017年至2020年,每年被判处该罪的分别为6270、6961、8885和7569人,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有四个特点:
一是违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果企业家的集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四个特点,那么就正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当然,企业家向亲友或企业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是,如果明知亲友或者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招录为内部人员,进而吸收资金的,仍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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