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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何这家律所频发律师费纠纷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中国商业期刊 2020-06-05 1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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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这家律所频发律师费纠纷

      ——浙江龙剑律所与利德房开公司律师费纠纷案评析

      文/本刊记者   陈伟

      澎湃新闻2019年10月29日发表《企业遭前委托律所诉付168万律师费,自称曾在空白合同盖章》,对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下称“龙剑律所”)2018年1月3日诉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责令平阳县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利德公司”)支付律师费168万元及滞纳金26.88万元开始,历时近两年,历经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龙剑律所都败诉的情况做了详尽报道。

      龙剑律所诉称,2015年11月16日,其与利德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代理江苏某公司诉利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约定后者按一审诉讼标的1.2亿元的1.4%支付律师费,即168万元。律所指派所主任朱敏玲律师承办该案并获胜诉,但利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律师费。起诉前,龙剑律所曾向利德公司追讨过律师费,但利德公司以律师费已按约定付清为由拒绝。

      利德公司辩称,其委托朱敏玲律师打官司,系由双方共同的朋友王波介绍,委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总额为40万元,其中一审26万元,二审14万元。基于对介绍人和律师的信任,利德公司在龙剑律所提供的若干份空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盖了公章,没有向律所索取合同,按约定全额支付了26万元一审律师费,律所开具了金额分别为9万元、9万元、8万元的收据。

      利德公司在法庭上说,朱律师当时称,因为王波的面子,律师费非常优惠,所以不开发票了,律师费直接打入朱律师个人的银行账户。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朱律师要求调整二审律师费,由14万元增加到80万元,双方没能达成一致,于是终止代理关系。利德公司以12万元在杭州另行委托了律师,并在二审中胜诉。

      龙剑律所据以起诉利德公司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上,双方都盖了公章,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手人都没有签字。同时,该合同载明:“甲乙双方先前签订的合同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前述《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双方签字后生效”,因为双方都未在合同上签字,所以“案涉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而龙剑律所无法提供另一份“先前签订的合同”,故其“后签”合同的真实性存疑。

      介绍人王波出庭作证称,其陪同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龙剑律所与朱敏玲见面只有一次,利德公司在空白合同上盖了公章,约定的律师费是40万元,其中一审律师费26万元,不存在168万元律师费的约定,也不存在“先前合同”和“后签合同”两套合同的事情。针对龙剑律所提出的王波2015年11月15日曾陪同利德公司工作人员到龙剑律所签订“先前合同”的说法,王波提供了当天不在现场的证据。

      据此,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龙剑律所的全部诉讼请求。龙剑律所上诉,同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剑律所申诉,浙江省高院2019年6月28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诉讼期间,利德公司和王波先后向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上城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报案、检举。2018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检举人反馈的查办结果为:龙剑律所存在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行为,补缴增值税133.98元,罚款5026.01元,滞纳金119.98元。杭州市律师协会(2019)23号决定对朱敏玲进行“公开谴责”。

      从表面上看,本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实则不然。

      据利德公司和王波反映,在利德公司之前,受到龙剑律所追索律师费的委托人还有方优兰(化名)、董华东等人。这3个案件有明显的共性:

      一是承办律师为朱敏玲,或者为朱敏玲及其助理律师仲某;

      二是付款方式都是部分汇入龙剑律所银行账户,大多数直接汇入朱敏玲个人银行卡或直接交付现金给朱敏玲;三是委托合同都明确约定律所“应当向甲方出具发票”,但委托人无一收到过律所开具的正式发票;

      四是委托人都称曾在空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和空白打印纸上签字捺印或盖公章;

      五是被追索的律师费数额都比当初约定的数额高出数倍,且原告都称前期只收取了交通费等“直接费”,律师费按实现权益的百分比收取,尚未收取,即“风险代理”;

      六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都涉及一份或多份“先前合同”,或有被告签字捺印的增加律师费数额的“补充合同”,但与利德公司之间的“先前合同”已经找不到了;

      七是委托人即被告都没有拿到过自己签署过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八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代理费都没被原告认可收讫,甚至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也有部分被否认;

      九是朱敏玲对采取这种收费方式所做的解释都是因为“朋友介绍,收费太低”“需要合理避税”;

      十是无论是“先前合同”,还是“后来合同”,都特别约定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委托方单方解除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向龙剑律所支付100万-30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迟延支付律师费,应向龙剑律所支付20万-10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从相关法律资讯网不难搜到,龙剑律所追索律师费的民事纠纷生效判决或裁定文书涉及的被告远远不止利德公司一家,董华东、李勇等人都分别与龙剑律所发生了围绕律师费收取的委托合同纠纷诉讼。

      董华东案的诉讼证据材料表明,龙剑律所与董华东之间分别于2013年1月7日和2014年5月19日、2014年10月9日签订过3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份合同载明的法律服务范围是董华东与方某成、戴某琴、杭州临安某食品有限公司、黎某梅等4个民间借贷案件的第一、二审诉讼代理和诉前调查、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非诉讼调解;约定的律师费计算支付方式为,“按收到诉讼款的15%支付律师费”,预付5万元,一审胜诉时“按胜诉标的15%的30%预付律师费,其他的到案件结束结算”;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诉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第二份合同载明,法律服务范围为董华东与临安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黎某梅、伍某松、张某平等4个民间借贷案的第一、二审诉讼代理和申请再审代理,以及诉前调查、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代理、非诉讼调解;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预付一审、二审、再审、执行4个阶段的费用10万元,“本案申诉申请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则甲方董华东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通过申诉伍某松、张某平等被判承担还款责任的,则甲方董华东再按胜诉标的35%支付律师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诉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甲方迟延支付乙方律师费,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第三份合同委托代理的是其与戴某琴、朱某锋、某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诉讼;律师费支付方式为,“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甲方胜诉标的额的18%支付乙方律师费”,交通费用10万元乙方包干使用;特别约定,“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诉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方迟延支付乙方律师费,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此外,龙剑律所与董华东之间还有一份签订于2013年3月3日的《补充合同》,主要内容是董华东按收到诉讼标的3%向龙剑律所增加代理费,在董华东收到诉讼标的物时支付。

      董华东称,戴某琴夫妇及其某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先开庭,因对朱敏玲的代理行为不满,原先约定请朱敏玲代理的案件都另行委托了他人,但其先后已按事先约定的总律师费数额,实际支付给朱敏玲律师费5万元、10万元,合计15万元。

      龙剑律所2017年2月27日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起诉董华东,要求法院判令董华东支付律师费447.9万元,滞纳金35.3万元等。法院审理查明,龙剑律所律师朱敏玲作为董华东的代理人仅仅参加了其与戴某琴、某阀门有限公司、朱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该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诉讼标的额为1594万元,执行标的额为1850.5万元。最后,法院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判决被告董华东应支付律师费48万元。对董华东主张的其已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给朱敏玲的15万元的费用,因性质不明,证据不足,未准予抵扣。龙剑律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杭州市中院2017年10月11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优兰把其与吴某分割同居期间房产一案的民事诉讼代理委托给朱敏玲后,与龙剑律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按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胜诉标的财产价值(市场价)的20%支付律师费”,预付费用3万元,“生效文书下达后,甲方向乙方按胜诉标的市场价值的5%支付律师费,余下的15%执行完毕支付”,“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诉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0万元;甲方迟延支付律师费的,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方优兰委托朱敏玲代理的分割财产案的争议标的为350万元,最初约定的律师费数额为30万元,预付3万元。一审后,朱敏玲把律师费数额调整为胜诉标的额的20%即70万元,并以方优兰违约为由,威胁要提起诉讼。迫于压力和减轻社会影响面的顾虑,方优兰不得不分13次把66.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到朱敏玲个人账户上,加上前期已支付的现金3万元,实际支付律师费69.5万元。心有不甘之下,方优兰向有关部门举报了龙剑律所及其朱敏玲律师违法多收其39.5万元律师费的问题。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6540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载明,龙剑律所诉被告李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剑律所于2018年11月23日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案件受理费21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剑律所承担。按现行的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倒推,其律师费争议标的约为190万元。

      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披露,该院2014年以来共受理、审理律师费争议案件9个,原告都是龙剑律所。

      阖上前述这些材料,记者的心头沉甸甸的。

      龙剑律所和朱敏玲律师的收费方式是否合法

      《律师法》和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律协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不得私自收费。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加明确,“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可见,法律、行政规章对律所和律师的收费行为都有强制性规范。这些强制性规范对律师执业行为划下了两条“红线”,一是收费权集中于律所,律师未通过律所账户收费,即为私自收费;二是风险代理民事案件的最高市场调节收费标准为约定标的额的30%。毋庸置疑,朱敏玲的行为构成了私自收费,龙剑律所与董华东之间约定的“按胜诉标的支付35%律师费”的约定违法、无效。对这种公然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该按照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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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剑律所不向委托人交付《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是否合法

      当事人委托律所办理法律服务事务,应该与律所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这是《律师法》的强制性要求。利德公司、方优兰、董华东的一致说法是,出于对律师的信任,他们都是在空白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和空白打印纸上盖章或签字的,都没有拿到与当初约定内容相统一的正式合同文本,也不知道签了字或盖了公章的空白打印纸的具体用途。这就为龙剑律所恶意增减、修正合同条款或伪造《补充合同》创造了条件。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和《律师法》也都把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当事人轻信律师、不设防的疏忽是难免的,律师利用当事人的信赖牟取不义之财,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可原谅的。从龙剑律所如此频繁、如此集中于个别律师的律师费纠纷诉讼案件来看,人们不能不怀疑,这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种与诚信原则相悖的坑害委托人的惯常手法。普通公民这样做,都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何况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律所和律师。

      《律师法》和有关行政规章都强调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列举的“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中包括: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社会公德、职业形象都没有标准化的指数和指标,但它们是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范的指导性原则。公民或组织的行为一旦违背了这些原则,也就构成了违法。

      龙剑律所通过合同限制委托人任意解除权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也就是说,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就委托事项都具有任意解除权。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法定的,是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属于典型的委托合同之一。龙剑律所与前述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封面上标注的是“浙江省司法厅监制”的定式合同,实际上是律所自行拟定的定式合同文本,其“特别约定”或“其他约定”中“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私自向法院撤回起诉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干元”的条款,是本末倒置的“霸王条款”,它剥夺了委托人依法享有的任意解除权,也限制或剥夺了委托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权。其条款中设定的违约金,与《合同法》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相违背,显然是违法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龙剑律所利用当事人的信赖,肆意修改、提高律师费数额,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权人转换成了侵权人,这对律师行业声誉的破坏是致命的。一个“公开谴责”,足以平民愤?足以警示和杜绝私下违法收费?足以改良律师行业形象?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据业内人士透露,朱敏玲担任龙剑律所主任前,是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的干部。

    提示:文章内容仅供阅读,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谨慎对待。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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