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冷汹涛 谢凡 陈华新 魏文兰 佛山开放大学
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乃至预算资金高达千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投标人都呈现出激烈竞争的态势。特别是在客观评分难以拉开差距的情况下,价格分和主观分成为了竞争的关键点。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价格分的比重,对主观分(主要在技术标内)设置也没有相关规定。省一级的法规和规章一般也不涉及价格分比重和主观分设置。
2024年9月,佛山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出台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两部地方规章,详细规定了资信标、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设置、评审规则和分值占比,为治理招投标乱象提供了有力措施。尽管如此,由于招标文件需载明各项评审标准和方法,包括主观分和价格分及其计算方法,一些投标人为求中标,仍试图在这些方面“钻空子”。工程建设项目因为利益驱动,违法违规现象或将持续存在。在这场“上”与“下”的博弈中,招投标活动或将长期面临挑战,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法规和监管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手段。
主观分的复审
在投标活动客观评分项无法被操控的情况下,一些投标人转而寻求在主观评分项上动心思,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的评分,以达到提升自身中标概率的目的。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公示环节与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成为目前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需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指定媒介公示评标结果、评标专家个人意见等,公示期不少于3日。在招标投标的细致流程中,公示内容的详尽程度对于确保透明度及公平至关重要。有了详尽无遗的公示内容作为基石,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都能清晰地洞察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候选人在每一个评审项的得分情况及其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这些详尽的信息促使竞争者细致核对《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投标人正式提出异议。这些异议的内容广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客观分打分的准确性,主观分评分是否存在争议,以及通过价格分评审表审查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串通投标行为。
长久以来,针对主观分提出的异议,处理方式多由原评审委员会通过复审予以驳回。主要理由是,主观分的评定依赖于各位评标专家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背景。各位评标专家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全面阅读所有投标文件中的主观分评审项目全部内容,并在对所有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后,根据既定的评审规则独立作出判断并进行评审打分。这一逻辑在正常操作情境下无疑是站得住脚的。然而,一旦评标专家被某些特定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买通,刻意抬高或适度抬高特定投标人的主观分数,同时压低或适度压低其他投标人的主观分,无论打分理由表面多么冠冕堂皇,实质上已对特定投标人的中标起到了推动作用。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被操纵的主观分数并未触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第八款所界定的畸高或畸低评分范畴,这一违法违规行为就非常具有隐蔽性。
在某些情况下,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可能仅比排名第二的投标人高出1~2分,甚至仅仅是零点几分,而正是这微小的分数差异决定了其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地位。为了真正实现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利用主观分操纵评标结果的风险,投标人针对主观分提出的异议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当前通行的做法是由原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召集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但这一做法往往导致复审结果大概率被原评审委员会维持原判而遭驳回。如果投标人不满意处理结果,只能向监管机构投诉。然而,监管机构在处理此类主观分的投诉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果再次由原招标代理机构召集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复审,其结果往往难以有所改变。
针对主观分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议,现有做法或许可以通过引入复审机制来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到投标人关于主观分的异议后,应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随即采取行动,随机抽取另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委员会的成员需由新的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这些专家需来自本省其他城市。招标人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委派业主代表参与,以避免可能的偏见。复审委员会将针对提出异议的主观分评审项目,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复审打分。在复审打分的整个过程中,复审专家不得获知原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具体情况(包括所有投标人的得分),也不能告知复审专家投标人针对主观分提出异议的具体情况,以免影响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复审打分结束后,复审委员会将与其他未被异议的得分进行合计,计算出所有投标人的最终综合得分并排序。复审结果(包括全体复审专家签名的复审报告)上报监管机构。如果各投标人的最终综合得分没有改变原评审结论,则维持原评审结论,对提出异议的投标人记录一次异议不成立行为。如果改变了原评审结论,监管机构首先应该审查原评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打出的主观分是否存在畸高畸低评分,如果存在,则应展开相关调查。如果不存在,则接受复审结果。整个复审流程,从抽取新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始,需严格保密,以确保复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考虑到主观分评审中主观判断的因素,处理针对主观分提出的异议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重新组织的复审结果应被视为最终结果。若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对复审结果仍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评审程序的优化方面,现有流程通常是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完成后进行资信标评审。资信标多为客观分,体现了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然而,部分评审专家可能存在按照资信标得分高低进行技术标评审打分的惯性思维,或由于时间紧迫而不愿仔细阅读技术标内容,转而完全参考资信得分打出技术标得分。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我们建议在完成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后,首先进行技术标评审,然后再进行资信标评审。由于技术标大多采用划档评分,评审时专家应独立评审,不得协商或者通报投标人的划档情况,并需对自己打出的分数注明详细的打分理由,以此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串通投标与价格得分
在招标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投标过程中,有些“低级错误”极为明显,“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这几种情形属于“低级错误”,是极易被发现的,现在的投标人通常能够避免。但是还有一种情形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针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这一情形,能否判定为串通投标,确实存在争议。相关的法律依据相对较少。至于“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由于其缺乏明确的定性或定量标准,成为监管的一大难题。不同的评审委员对“规律性差异”的理解差异,使得这一判定更加主观和复杂。
为了有效应对上述问题,《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在经济标的设置与评审规则上进行了创新。其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引入了电脑随机抽取机制,包括从合理平均值与综合平均值选择一种计算办法,以及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下浮率K值。此外,在合理平均值计算公式中,k值的确定尤为关键。细则规定,招标人需在开标时通过电脑随机等方式,抽取3个不同数值,这3个数值的平均值即为下浮率k,k值的抽取区间和跨度由招标人确定。关于价格分的计算,细则同样进行了规定。F1值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抽取范围在0.4至0.8之间(以0.05为递增单位)。这里连续三次电脑随机抽取,给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得分增加了难度。
尽管k值的随机抽取增加了不确定性,但一旦招标文件中载明了k值的抽取区间和跨度,k值则变得易于把握。以施工类型项目为例,k值的区间为1%~10%,跨度是0.2%。总共有46个数选择。随机抽取的3个数服从均匀分布,对这3个数求平均值后,该平均值将服从正态分布,大概率集中在5.4、5.6左右。尽管随机抽取使K值难以捉摸,可一旦公布了区间和跨度,则K值变得有迹可循。。
从立法层面考虑,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k值的抽取区间和跨度、F1值的抽取区间和跨度,以及F2和F1的对应关系均由招标人确定,在开标时公布。如果进行这样的规定,那么想要通过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分的投标人则可以彻底放弃幻想。
针对主观分提出的异议,我们提出了针对主观分异议的复审机制。由监管机构随机抽取新的招标代理机构替换之前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抽取本省外市的新一批评标专家,招标人不得委派业主代表参与复审,这种复审方法能够有效遏制投标人与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相互串通操纵主观分的情形发生。针对串通投标操控价格分的情形,在提出评标基准价计算使用合理平均值时,k值的抽取区间和跨度,价格分计算时F1值的抽取区间和跨度,以及F2和F1的对应关系,由招标人确定,在开标时公布。这样可使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得分的希望彻底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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