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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寻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优化之道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中国商业期刊 2025-01-04 09:39:28
  •   文/金晶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盘”和“顶梁柱”,是我国优秀企业群体的代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因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任重道远。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推动上市公司稳健发展、保障投资者利益以及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的关键。我们基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特征,剖析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整合上市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以及促进公法与私法的协同等方法,旨在为提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有益借鉴。

      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特征

      规范性。上市公司治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涉及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建立、决策程序制定以及信息披露等各方面。这一系列内容为上市公司治理树立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力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与透明,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衡性。建立权力制衡机制,能有效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于单一主体,降低决策风险和出现违法行为的概率。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制衡机制,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便明确了其设定要求,并不断得到强化。2023年8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了这一制度的制衡效能。

      责任性。董监高需对公司业绩和股东利益负责,若因失职、舞弊等行为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上市公司的ESG表现(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备受大众瞩目。2024年4月,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均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强化了ESG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确保治理主体谨言慎行,切实履行社会和环境责任,以此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透明性。透明性是上市公司治理得到公众有效监督的关键所在,也是其区别于非公众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上市公司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助力投资者作出合理决策。监管部门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监管举措,并对违规披露加以严惩,以此促进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薄弱之处

      法律制度设计相对迟滞。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本市场日趋复杂,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逐渐凸显。一方面,对于大股东借复杂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重复上市等新兴治理问题,法律监管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导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履责时依据模糊,也使得上市公司在经营中难以分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另一方面,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灵活性也有所欠缺。例如,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机制中,法律监管约束较多,难以有效激发高管及员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公司价值创造与长远发展。此外,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跨国经营治理的适应性不足,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国际市场规则与潜在风险。

      立法的差异性相对不足。我国上市公司在经营模式、股权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现有法律制度却未能充分体现这种差异性。例如,大型国有企业与民企的治理目标各具特色,国企更侧重实现政府战略意图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可能更加注重追求市场效益与灵活性。我国现行法律监管规则的针对性还相对不足,导致部分企业在合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成本,进而削弱其竞争力。

      相关案件受理面临挑战,判决进程也略显迟缓。上市公司治理案件因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较强,对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之所以会较为缓慢,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与甄别工作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无疑加剧了判决的复杂性。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持续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这两部法律是监管制度的核心,因此需持续对其加以调整,以满足上市公司多元化的治理需求。例如,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核心地位。鉴于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得更为彻底,且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更强、复杂度更高,董事会独立自治的能力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需要确保董事独立于委派或推举其任职的大股东,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这样才能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尽管新公司法已取消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的规定,删除股东会部分法定职权,新增董事核查及催缴股东出资的权利等,提升了董事会地位并拓展了公司自治空间,但这些变革还有待深化。董事会的职权应进一步通过法律明确并扩大,确保不会被股东随意限制或剥夺。

      进一步整合上市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应着重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制与追责、中小股东监督制衡权利等维度,优化并完善治理法规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应协调国资监管制度与证券监管制度,确保其既能作为规范运作、回馈股东的典范,又能有效增强投资者信心。国有上市公司,兼具上市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双重身份,不仅要遵循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也要遵守国资监管规定。当两者存在差异或冲突时,不仅会增加企业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成本,也会增加决策风险。因此,国资监管部门应以现代企业治理为导向,适时调整国有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实现从“管资产”到“管股权”的转变。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充分理解并正视国资监管的合理需求,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力求在国资改革与资本市场发展之间找到平衡,实现二者的协同共进。

      公法与私法相互配合。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架构和运营的核心法规,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但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显现出公法化倾向。相比之下,证券法的公法特征则较为鲜明,存在大量的行政监管条款,也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这不妨碍证券法作为商法(私法)的属性。在构建上市公司治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巧妙融合公法与私法的力量,平衡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促使公司治理更加规范化。公法通过进行外部强制约束,为上市公司治理设定刚性边界。而私法则通过民事赔偿制度,为投资者设置救济途径,守护其合法权益。为确保公法和私法协调发展,还需要强化法律间的衔接与协调机制,明确不同法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使之形成协同效应,共同助力上市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等各方通力合作。唯有如此,我们方能不断推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高效,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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