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丹俊 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
企业商事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因素,它的缺失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更会影响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为有效遏制商事信用缺失的现象,相关部门需要深入分析商事信用缺失的根源以及其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并从民商法角度探索有效解决路径,旨在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生态,推动法治化市场体系不断完善。
深入剖析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与法律意识淡薄之间的联系尤为密切。部分企业因对法律法规缺少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导致合同履约不严、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频发。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商事法律制度的有待完善。具体而言,一方面,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但在企业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部分法律法规仍缺乏系统性。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不大,从而使一些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或延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信息共享机制的缺位也是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程度与透明度还有所欠缺,加之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使得信用信息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
近年来,我国简化了企业注册流程,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力地促进了创业热潮和市场主体多样化。然而,正是这样的低门槛使一些信用基础薄弱的企业得以轻易进入市场,它们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更易出现失信行为。这是因为部分企业主缺乏法律法规和商事信用意识,误认为市场准入放宽就是“没有监管”,于是在经营过程中便会轻视合同义务,为获取短期经济利益而牺牲信用,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信用风险。
民商法视域下解决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策略
加强法律教育,增强企业守法自觉
合同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诚信履约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在法律培训中,应着重强调合同的严守原则和违约责任,确保管理层能够深刻意识到:任何违约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举不仅促使企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核各项条款,还能督促其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有效减少因违约而导致的信用损失。
民法典物权编对企业的财产权属和交易管理的影响深远,通过深入学习物权编,企业主可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确保资产使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同时,公司法培训应侧重于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提升企业的诚信意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能巩固企业的信用基础,还能促进信息公开,增加市场对企业的信任度。
票据法培训使企业在商事往来中更加注重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恪守票据交易的诚信原则,避免无故拖延或违约行为。保险法培训则赋能企业巧妙运用保险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增强自身在商事活动中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有效降低因经营风险导致的违约风险。更深层次的教育应包含破产法和债权法的培训。通过破产法培训,企业能在遭遇财务困境时,依法采取合理的债务清偿策略,避免非法逃避债务的失信行为,管理层可在经营困难时合规退出,减轻对市场的信用冲击。而债权法培训则有助于企业明晰自身的偿债义务,主动承担还款责任,避免恶意逃债等严重损害商业信用的行为发生。
完善商事信用法规,提升法律保障力度
完善商事信用法规,不仅要从立法层面加强制度约束,更需要在执行环节提升法律的执行效能,确保商事信用机制稳健运行。商事信用法律应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以提高法规的约束力。在商法体系中,公司法和破产法应更细致地界定失信行为惩戒标准,明确逃避债务、隐瞒财产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保障效能,还需构建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体系。为此,可通过民商法的信用数据共享条款,推动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企业的履约记录、债务清偿情况以及失信情况等信息整合共享。同时,加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在该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可以借助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精准管理,确保企业的信用记录可以被追溯和查询,为社会各方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信息。这一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契合民商法的原则,还能有效防止失信企业通过区域逃避信用责任。
完善商事信用法规还需建立合理的信用修复机制。民商法应明确信用修复的标准与流程,为失信企业开辟一条在限定时间内,通过积极履约、完成法定赔偿等途径修复信用的明确路径。同时,确立一套完善的信用记录更新机制,以确保企业在完成修复后,其信用状况也能够随之更新。这样的制度设计能激励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使其逐步恢复市场信誉,持续优化企业商事信用体系。通过完善商事信用法规体系、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民商法能够为企业的商事信用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
提升准入审查标准,优化市场监管机制
市场准入阶段应引入更加严格的信用审查机制,以保障相关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基础。为此,可在企业注册环节,依据民商法对企业主和高管的信用记录、资产状况及过往履约行为进行全面核查,确保申请主体具备履行商事责任的能力和意愿。同时,还可以依据企业的资本规模、经营项目等特点,设立适当的信用准入门槛,对潜在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实施更严格的准入限制,以有效规避市场信用风险。
建立动态信用评估机制,旨在通过持续的信用监管帮助企业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动态信用评估机制应基于商事信用数据库,融合工商、税务、金融等多方信息,实现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即时更新和持续追踪。此机制还可借助区块链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将企业的信用记录与其商事行为自动关联,确保失信行为能在市场中被及时识别和可追溯,从而大幅提升商事信用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建立失信惩戒与退出机制。根据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可对信用评级较低、频繁违约的企业采取限制融资、禁止市场准入、强制整改等措施,即借助行政和法律的双重制约手段,确保失信主体的市场活动受到制约。同时,还要建立退出机制,依据民商法和破产法的程序性规定,将连续失信或无法偿还债务的企业从市场中剔除,避免其失信行为对市场信用环境持续产生负面影响。
提示:文章内容仅供阅读,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谨慎对待。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