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莫盼盼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柳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2017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聚焦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审计工作的发展现状与面临的问题,以融资性贸易审计实践为核心,并结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要求,以及多年内控建设的经验,力图探索出能有效优化这一“经济体检”机制的策略,以便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融资性贸易存在哪些风险
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的违规业务,缺乏真实的商业交易背景做支撑。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的规定,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虚构贸易背景,或蓄意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控人控制,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以直接注资或结算票据、保理服务、信用增级等方式变相融出资金。这样的操作潜藏着重大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资金风险。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参与交易,对上游供应商而言能及时回笼资金,对下游客户而言付款周期能更宽裕,因而其就成为了各民营企业争相合作的对象。然而,国有企业在交易中并非高枕无忧,而是可能面临多重风险:首先,如果国有企业对贸易链参与各方真实资信情况了解不充分,特别是对下游企业的资金实力、还款能力以及履约能力缺乏明确认知,便容易陷入货物缺失、客户隐匿以及合同违约的困境,导致资金难以回笼。其次,由于国有企业不实际控货,一旦出现回款风险,国有企业也无法通过货物变现来弥补损失,这就加剧了其财务风险。最后,融资性贸易通常涉及大额资金流动,而国有企业又无法对上下游企业的银行账户加以有效监管,如果出现风险,存在蒙受巨额损失的可能。
法律风险。从法律层面来看,融资性贸易因为跨越多个法域并嵌套了多层法律关系,显得十分复杂。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出借资金,其交易方式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相关交易合同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无效,因而在主张货权时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此外,当交易涉及不同法律管辖区域,特别是涉外时,企业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随之加剧。
税收风险。融资性贸易不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多以“空转”“走单”的形式开展。因交易不涉及实物交割,其与上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融资性贸易审计重点内容
融资性贸易因其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往往能成功逃避常规审计,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应当采取多角度、多层级、全方位的策略,通过深入剖析整个贸易链条,以精准识别潜藏的风险。
采购与付款。采购与付款环节是贸易活动的起点,在审计时要重点关注:制度设计是否做到不相容岗位职责的有效分离;采购计划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采购是否按规定招标,招标程序是否严谨;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包括违约条款、质量条款),以及是否存在为规避审批而拆分合同的情况;付款操作是否遵照合同约定,避免“资金”与“存货”同时处于未受控状态;验收标准是否清晰明确,对于质量问题,是否有让步验收、三包索赔等措施能加以解决。
销售与回款。销售与回款环节是贸易业务风险控制的核心,在审计过程中应聚焦这些方面:制度设计是否存在缺陷,如销售政策、应收款管理规定、客户授信管理规定等是否合理;合同条款是否缺失重要内容,如结算方式、结款周期、违约条款等;对账收款机制是否高效,对账是债权确认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确对账职责,防止超出诉讼时效;销售计划及订单管理是否合理,要确保按需生产,避免积压库存等情况,以保持运营的灵活与高效。
资金管控。资金流转是贸易合同执行的关键,审计需要紧扣以下要点。首先,要确保资金支付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内部审批流程,以此规避支付风险。其次,要精细管理合同的执行进度,如果与同一供应商签订了多个交易合同,应当在前合同执行完毕后再启动新合同,避免出现“货物未收,预付款已付”的情况。其次,要严控超授信额度,如下游客户超过授信额度后,即刻暂停供货。同时,还要强化债权保障,杜绝担保不足或者重复抵押、质押的情况,确保债权安全。最后,要严密监控交易异常情况,如应收账款、预付款超常周转,以便及时预警,有效保障资金健康流转。
大宗贸易管理。大宗商品贸易容易成为滋生融资性贸易的温床,因而会有一些国有企业凭借自身的资金优势,通过大宗商品贸易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并赚取利差。对此,审计要采取以下行动:开展尽职调查,了解上下游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一控制或特定利益关联,谨慎开展信用评级工作;识别业务模式,警惕托盘贸易、循环贸易,确保上下游业务模式匹配,风险分布均匀;评估贸易额度设定是否合理,综合考量多个维度,避免仅靠业务量这一条件设定贸易额度,并观察大额付款有无担保措施;严查货权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加强仓储管理,细致核查出入库单、过磅单、货运凭证等关键文件,确保货物流转可控。
开展融资性贸易审计的建议
强化党组织领导的审计工作机制,力争“如臂使指”。在国有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贯通协同、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一体系横向强调协同作战,联合纪检、财务、内审、风险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审计工作,持续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在纵向上,这一体系则要注重上下贯通,驱动各下属部门在应对重大议题、加速审计整改、深化审计成果等方面积极施策,使问题问题得到高效整改。
巡审联动,应审尽审,确保“如影随形”。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巡察的作用,做到巡审结合,消除一切监督盲区,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追责”的原则。首先,要聚焦贸易业务的资金收付、货权控制等重要环节,将尚未接受审计监督的贸易业务,以及游离在贸易链条外的项目和资金,尽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确保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其次,巡察部门与内审部门应当紧密结合,同步开展“政治体检”与“经济体检”,做到巡审同步发力,要特别关注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干预贸易业务,切实提升巡审工作的质效。
狠抓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审计成果转化落实,做到“如雷贯耳”。若想切实提升审计质量,首先要确保能够查准问题、查深问题、查透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以组织巡察、经营、工程、财务及法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计报告,严把审计质量,紧扣关键环节,强化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还要做好审计落实整改“回头看”机制,逐级压实整改责任。此外,要着力推进审计成果的高效转化与运用,促进各职能部门间形成信息共享、成果共享的一体化审计成果运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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