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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中国商业期刊 2024-07-11 10:35:34
  •   文/吴曌江苏自动化研究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针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已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逐渐构建了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参与投标。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精准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对招标人主要关联关系的总结,我们详细分析了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投标受限的具体情形,以期为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供参考。

      招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关联方和利害关系的判定上存在差异。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就“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仅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招投标。由此可见,若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不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且遵循程序规范,它们是可以参与投标活动的。接下来,我们将对九种不同的关联关系情形展开讨论,看看它们是否会导致投标受限。

      招投标人为母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若招投标双方为母子公司关系,其间的“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当投标者均来自同一集团的不同子企业时,由于各投标者地位相等且能充分竞争,因此,“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因素并不明显。然而,当有外部单位与该集团内部的子企业共同参与竞标时,就必须认真对待竞争的公平性问题。为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合理,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公平公正,且开标、评标及定标环节应公开透明。这样,当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招标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公正性,如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只有在提前规划并确保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控制涉及利害关系单位参与投标的风险。若难以满足这些条件,则应视为存在利害关系,从而限制其参与投标。

      投标人存在同一股东。若投标人之间有相同股东,不等同于存在控股关系,不影响其投标资格。招标文件无特定要求时,只要投标单位负责人不同,投标人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不受限制。

      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当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时,是否限制其投标主要取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程度。所谓“控股关系”,是指一方作为另一方的控股股东,能够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决策权,直接决定和支配所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参考《公司法》对于“控股地位”的定义,它要么指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股本)总额50%以上,要么指尽快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影响力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未达到上述程度,它们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并不受法律限制。

      投标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于“管理关系”的定义为: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常见于有上下级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或者虽无股权联系但一个企业被另一企业代管的情况。此外,即便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经管协议或重要人事等安排实际控制公司管理,也视为存在管理关系。若投标单位不符合上述情形,法律上并未明确限制其投标资格。

      投标人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则不具备。分公司是总公司出于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需要而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对外开展总公司的部分经营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二者实质上属于同一法人主体,若总公司和分公司同时参与投标,就相当于总公司递交了两份投标文件,这违反了“一标一投”的原则。

      法人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依法设立且拥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分支机构,符合《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其他组织”的定义,因此它们有资格独立参与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投标。然而,对于那些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由于它们不符合“其他组织”的定义,所以在没有总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投标或签署合同。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若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则明确属于被禁止的,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投标情形。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信息通常可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中查找,法人单位此项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则为负责人。值得注意的是,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被视为“单位负责人”。因此,不同投标单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同,并不构成利害关系。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若两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则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主要考虑到此情形下两家单位存在利益关联,有必要限制其投标以防利益冲突。然而,当具有利益冲突的两个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它们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出现,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对该联合体的投标并无限制。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同时,如果国家有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特定要求的,联合体各方也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均应当具备”应与“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结合起来理解,即联合体中的每一方都需满足其负责的工作部分所要求的特定资质或资格条件。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在具体的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具有同等身份。若招标代理机构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其情况与招标人相关规定适用,分析如前所述。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代理投标服务。

      招投标人关联关系的查找方法

      在招投标实务中,招标人、投标人和评审专家已总结出多种方法来识别和避免隐蔽的关联关系所带来的利害关系,从而预防投标限制的情形。一是审查审计报告。通过投标文件中的审计报告,可以明确投标单位的关联方,同时应特别关注不同投标人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出具单位、时间和报告编号的相同或近似性。二是查阅人员信息。核查不同投标单位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是否重合,并利用第三方数据平台检查是否存在互为董监高等关联关系。三是查阅历史招标记录。检查是否有相同人员以不同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情形。

      若利害关系人参与投标并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且该利害关系人不得成为中标者。在判断招投标人关联关系的过程中,应全面审视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业务往来等细节,以确保招投标竞争的公正公平。在此过程中,既要客观区分关联关系与利害关系,防止不当缩小潜在投标人范围,又要加强市场监管,对具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执行严格的审查和处理,从而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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