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家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稳定完善帮扶政策。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成效监测评价。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的金融支持。”在我国,农村中小银行因其立足县域经济、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着天然联系。
体制机制。农村中小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决策链条短、管理半径小、服务机动灵活,能够发挥创新开发符合地方经济特色的信贷产品,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山区林权抵押贷款及一些沿海地区的水域滩涂经营权贷款,能够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
空间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曾发文表示,“农村中小银行网点多、分布广,是离农民最近的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主动适应农业农村产业变化,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提升金融全面助力乡村振兴质效。”近年来,农村中小银行积极开展银村合作,着力破解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发挥了支农支小的作用。据统计,农村中小银行存贷比接近75%,位居全国银行业前列,几乎将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当地发展,充分体现了支农支小的作用,已然成为农业领域金融支持的主力。
农村中小银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存在的问题
自身发展的盈利性与金融支持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农村中小银行是一级独立法人,发展目标是控风险、增效益,要有明确的盈利指标,需要对股东负责。这与金融支持的社会性存在一定矛盾,需要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等正确认识和对待。
现有政策的扶持力度仍显不足。财政奖补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且由于增量奖励条件偏严格、行政审批环节复杂等原因,一些地区存在财政奖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从整体来看,现有扶持政策主要是降低经营成本、拓展盈利渠道、提升利润空间,但受制于已框定的业务范围,其盈利点仍较为单一。
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信用风险方面。农村中小银行贷款对象一般是农户等小型创业群体,且农业生产风险较高,直接导致贷款回收难度较大。加之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小额农户贷款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支持的力度。另外,新设金融机构开通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权限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但农村中小银行在开业后就会面临办理贷款的需求,要根据监管要求做到贷前、贷中、贷后查询,并上报客户信用信息,但首先在征信查询过程中就会遇到困难。
流动性风险方面。农村中小银行尤其是村镇银行,成立时间短、知名度低、社会公信度不高,常被老百姓误认为是“私人银行”,甚至当成小贷公司等民间机构,不敢前去存款。这一情况直接导致银行吸储困难,资金来源有限。另外,农村中小银行在支付结算方面存在天然劣势,因为任何一笔外地汇入款项都是跨行跨区,手续费较高,加之机构网点少,取款不便,外出务工人员一般不会选择农村中小银行作为款项汇入行。如果长期维持存贷比高位运行,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推动农村中小银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
出台更优惠的货币信贷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定向降准力度,优化定向降准考核机制。对农村中小银行进一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要求,鼓励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保证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充足。
进一步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有关部门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对支农、支小再贷款,在现有利率水平基础上分别再降低0.5个百分点;提高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至5%—8%,并实行加点幅度差异化管理,依据不同机构的区域特点、经营成本和支农支小指标完成情况等,确定适用于不同机构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标准;延长再贷款期限最长至3年,以解决支农再贷款与支农贷款发放期限不匹配的问题;进一步放宽支小再贷款的申请条件,执行与支农再贷款相同的标准。
给予业务系统支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农村中小银行进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细则标准。鼓励运营成熟、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银行直接连接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便于其提高结算速度和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适当降低银联入网门槛,推动发展银行卡业务,扩大农村中小银行结算范围并丰富服务手段。
在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时,给予农村中小银行一定的特殊安排,继续在宏观审慎参数设置方面向政策倾斜,并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引导农村中小银行落实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缓解“三农”经济主体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管理部门在监管实践中因行施策,对已符合“支农支小”监管要求、具备相应风险管理能力的农村中小银行,适当放宽业务准入限制,允许其代销主发起行或省级农商行的理财产品、代理保险、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适当提高对农村中小银行监管指标的容忍度。在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等监管指标上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对于满足支农支小要求的农村中小银行,在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成本收入比、存款偏离度等监管指标上适当提高容忍度,为农村中小银行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优化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对同一金融集团下关联金融机构之间为获取人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的担保,可适当简化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便于农村中小银行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当地发展。
积极发挥财政政策作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明确农村中小银行在开立财政专户方面的准入条件,并在行政事业收费、财政补贴等代收代付业务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提升资金实力和社会认可度。另外,鼓励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农村中小银行股权,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股权结构,帮助农村中小银行融入当地环境。
拓宽财政奖补政策。鉴于农村中小银行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对财政部下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给予更为宽松的申请条件,便于更多农村中小银行享受财政补贴资金。另外,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相关业务科技支出,如前置机等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等进行定向补贴,降低运营成本,激发提供金融支持的热情。
完善小额贷款免税政策。考虑农村中小银行以个人及农户贷款为主的实际情况,放宽“两增两控”考核要求,使更多的农村中小银行享受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同时,继续完善现有涉农贷款相关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税收优惠,在不同利率水平上给予不同的优惠条件,持续引导农村中小银行降低利率水平,真正惠及农村地区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加强乡镇网点建设。农村中小银行在乡镇网点建设中,成本高且回报低,成本回收速度慢,需要政府各部门给予支持,继续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均等化水平。
出台针对分支机构的定向补贴政策。现有的定向补贴仅针对法人金融机构,并未将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纳入政策考虑范围。可鼓励农村中小银行在乡镇等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网点,适时出台相应定向补贴政策,着力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问题。
在机构准入方面给予支持。可对农村中小银行增设乡镇网点开辟行政许可绿色通道,鼓励优先在偏远乡镇设立营业网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则在网点选址、安保消防、通信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各界群众宣传,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同时,还应出重拳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增强居民诚信意识,为农村中小银行的稳步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积极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相关方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使受灾农户能够及时得到赔付,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由地方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促使广大农民理解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作用,学习和运用如何通过保险转移风险,提升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保障经营效益。
财政部可持续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并要求地方财政因地制宜增加补贴品种范围。另外,中央财政可逐步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避免因地方财力限制影响保费补贴实施效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鼓励农业保险险种及技术手段创新。农村中小银行可以根据各地的特色农业产品、灾害风险程度及本地市场需求,灵活设计地方性和时节性保险产品。同时,还应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度结合,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站、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多种形式,为农户提供便捷的农业保险服务。
要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当巨灾发生时,保险赔款将极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农业风险保障需求,尽快出台与财政部政策配套的大灾准备金计提办法,逐步建立大灾风险补偿基金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大灾风险分散体系。
提示:文章内容仅供阅读,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谨慎对待。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