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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难?调解难?一文起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中国商业期刊 2023-05-29 11:05:29
  •   文/陈晨李亚瑾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经济的发展和安全,可以说,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乃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都需要将金融的重要作用切实发挥出来。金融纠纷态势也成为衡量宏观金融市场是否健康运作的指标。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金融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判和执行工作压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案件送达难。首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借款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其具有较为规范的管理要求,因此相较一般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担保人等留存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较为齐全,给送达提供了较多便利。但该类案件往往当事人数量众多,在送达时也存在一定困难。部分案件在无明确涉诉送达地址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送达任一当事人,就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如果采取公告送达,势必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并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自该规定实施后,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根据该规定对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在贷款涉及诉讼时送达地址的约定,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等填写送达地址。但部分小型商业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未能及时调整合同或者只是简单地在贷款合同中增加附件,往往会造成无明确送达地址约定的情况。

      诉讼规范性差。因金融机构的涉诉案件大多由单位工作人员代理,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多为传统意义上的贷款纠纷,案件难度及争议不大,因此代理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案件重视不够,具体体现在:在立案阶段,存在当事人起诉状书写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不全面,多诉讼主体之间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不明确以及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等。更有甚者还会遗漏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有瑕疵、证据清单不清晰、起诉时递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庭审时递交的原件不符等情况。

      另外,部分代理人未及时关注案件起诉后至开庭审理期间贷款本息归还情况,诉讼请求调整不及时,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增加了审判压力。对于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但出现逾期情况的贷款,银行欲以借款人违约为由,主张合同提前到期或要求解除合同,但未在诉前依约提前宣告贷款到期或未尽到通知义务,导致当事人容易提出抗辩。

      违规主张利息。因金融借款计息方式复杂,而银行往往采用电脑计息。但计息系统为银行内部系统,计息方法不透明,不同银行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往往也不相同,在审判中很难判断利息是否依约、合法,是否存在重算、错算。部分银行除利息、罚息外,还约定有复利、违约金,但不同法院关于罚息、复利计算时点认定不一致,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银行及金融机构收取复利不予支持。但在起诉时,银行明知复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仍继续主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判的工作量。

      保证担保为主要的担保形式。在涉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案件中,担保方式多为单纯的人保,并没有抵押物或质押物。同时,多户联保、联保小组互保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互保模式易引发“蝴蝶效应”,一旦一笔贷款出现逾期或不良,或借款人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就容易导致成批不良贷款的产生,增加清收难度。另外,个别银行在信贷审批环节未能真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入情况、生产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使贷款审批流于形式,有些银行为了完成指标,甚至无视贷款规范要求,违规发放贷款,自然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结案方式多为判决结案,调解结案率低。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对贷款本身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只是借款人、担保人暂时没有清偿能力,或有清偿能力却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当贷款逾期时,多数人在计算应诉成本后,往往采取“不出庭、不应诉”的消极手段,甚至部分当事人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手段拖延审理进程,这样也造成案件难以调解。同时,因当事人消极应诉情况多发,金融机构为了尽早拿到法律文书,在权衡诉讼效果及成本后,往往希望通过判决与执行来实现债权。

      部分银行代理人的权限多为一般代理,不具备代为调解的权限,代理人为了降低自身代理风险,也会不愿调解。同时,因近年来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力度较大,行业内各类考核严格。金融机构为了化解不良贷款,会采取呆账核销等手续实现账面不良贷款清零,更希望通过生效判决及后期执行,提高化解不良贷款的速度。服判息诉率低、自动履行率低,高判决数势必会带来高执行数,降低执行到位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缘何大幅上升

      由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大众投资消费理念也有所转变,人们有了更多金融产品可供选择。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提高了网络贷款办理的快捷性和时效性,但由于民间融资平台、网贷平台风险系数高。以上原因使得银行贷款成为融资首选,与此同时,带来的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增加。

      金融机构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银行的存贷差,需要大量发放贷款来稳定银行效益。在利益的驱动下,金融机构为迎合市场需要,不断拓展贷款业务、增加贷款产品品种。但债务人收入来源存在不稳定性。此时,金融机构为了控制自身风险,会对短期逾期的借款人或风险评级较高的债务人采取提前收贷、抽贷或不续贷的措施,以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概率。在需要实现债权、收回贷款时,借款人的清偿能力往往与贷款初期的评估结果有一定差距,此时借款人不能或不愿偿还债务,银行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当借款人一时无法偿还贷款时,往往希望银行给予宽限期,双方因此产生利益冲突,极易引起金融借款纠纷。

      违约成本低、法律意识淡薄。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部分银行内部管理不规范,业务人员往往重“效率”轻“质量”,重“贷前准备”轻“贷后管理”。业务人员与银行法务部门对接不及时,造成部分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导致金融机构丧失胜诉权。在过去,银行对贷款催收重视程度不足,在部分债权丧失胜诉权后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借款人未偿还贷款,也未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导致人们存在侥幸心理。

      违约成本低、失信惩戒力度小也催生了部分借款人“盲目借款、多处借款、以贷还贷”的情况,这也是造成金融借款纠纷多发的原因。某些银行的制度漏洞也会引发一系列的投机行为,例如,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为实现业绩指标,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人情贷”“好处贷”,以便从中牟利。此外,还存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合伙骗取保证人的担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诱骗借款人签字套贷等情况。

      如何事先预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建立裁判尺度标准及统一的裁判指导。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相较其他案件,争议小且法律关系简单,但在审判中,仍需统一裁判尺度。尤其是随着审判理念的更新,更应该尽快对裁判尺度进行调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业务类型多,新型融资形式不断出现,致使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的特点。因此,作为金融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对最新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学习,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

      积极推广使用强制执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强制执行公证已有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金融机构对强制执行公证缺乏明确了解,使用次数仍然不高。因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是给付货币,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完全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性质。法院可向金融机构宣讲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和效果,建议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时,即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债务人履约不当时,金融机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一方面可以督促债务人履约,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成本,提高贷款清收率。对法院来说,也可以降低金融类诉讼案件的数量,减轻办案压力。

      建立从上到下的规范制度,规范从业行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均应强化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信贷审批发放制度,真正做到“严进严出”。金融机构在贷前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并深入实地进行考察,不让贷款审核流于表面。同时要加强贷后监督,提高贷后检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跟进借款用途和去向,确保资金流向安全。

      此外,银行应配备专业法律人员,定期修订合同文本,以适应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于逾期还款、贷款违约的债务人,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依靠法律手段实现债权,避免增加风险、扩大损失。对于信贷人员、资产清收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法律素养,真正做到“依法放贷、依法收贷”,防止出现资产流失。四是金融机构应准备多样化的调解方案,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适当放宽调解尺度,赋予代理人更大的调解权限,提高案件调解率,缓和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给予债务人更大的调整、盘活空间,真正做到“解燃眉之急,救水火之中”,使资金在市场上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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