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付明德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4月26日上午,李国庆率领四名黑衣大汉,“奇袭”了当当网总部,将11枚公章和36枚财务章收入“行囊”,没有遭受任何抵抗,前后用时不过15分钟。
如同所有的胜利者一样,战斗结束后,李国庆随即在当当网玻璃墙上贴上《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昭告自己从即日起就是当当网真正的主人。果然,一天后,李国庆就公布了当当网新的人事调整公告,宣告当当网进入李国庆时代。
这是一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大戏。如此惨烈的争斗,鹿死谁手尚未可知。但如此争斗下去,当当网极有可能重演真功夫的悲剧。有关控制权问题,暂且不多聊,主要聊聊李国庆在这场夺权大戏中闹出的法律“乌龙”。
李国庆对外宣称自己师出有名。这个“名”就是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并做出的决议。既然有决议在手,李国庆倍感行为“合法有据”,“理直”且“气壮”,收缴印章、将对手扫地出门,岂非小事一桩?
但是,李国庆这次却是真真切切地闹出了法律“乌龙”。李国庆作为当当网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自然有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做出的决议必须合法,否则,决议可能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由于法律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在股东会召开程序方面可以做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由于不清楚该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有关该临时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讨论。但是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绝对违法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李国庆提供的决议内容,该决议主要有三个方面:(1)公司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陈立等担任董事,将公司原来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变更为董事会;(2)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3)自4月24日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总经理,选举其为董事。上述第(2)(3)两项实际上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无论是董事会形式的变化还是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长,这些内容均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一旦发生变化,就意味着公司的章程必须修改。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目前李国庆的持股比例,即便获得小股东全部支持,无论如何也满足不了上述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而根据李国庆提供的信息,即使按照他的主张,把俞渝持股与他的持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再加上小股东的支持,其所获得的支持也不过53.87%,远低于三分之二的要求。既然如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决议因违法而无效,且自始无效。
由于该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李国庆依据它收缴印章调整人事,显然就是“气虽壮”但却“理不直”。
如此重要的事情闹出一个“乌龙”就已经说不过去了,哪成想李国庆紧接着闹出了第二个“乌龙”。
4月28日,李国庆公布了“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有如下内容:“阚敏(公司监事)改任财务副总裁,不再负责百货和市场部。”
上述对阚敏的岗位调整,同样也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依据这一规定,监事不能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实上,即便没有这一规定,监事和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是不相容岗位,是不能兼任的。
一场夺权大戏,短短三天,闹出两场法律“乌龙”,难免令人惊诧。但是仔细一想,却不难理解。
李国庆属于草莽时代的英雄。要想在草莽时代成为英雄,对拳头的信仰自然甚于对法律的信仰,甚至只有蔑视法律才能成为英雄。因为如果信仰法律、遵守规则,就会束缚住自己,无法施展拳脚,怎能叱咤风云?李国庆率领黑衣大汉“奇袭”当当网总部,只不过是拳头哲学不经意间的展现。而法律不被尊重和信仰,是某一个特定时期非常显著的特征,这既是法律的悲哀,也是某一个时代的悲哀。而这一悲剧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需要全方面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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