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8月1日,从立法研究到最终通过经历了近14年时间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8月1日,从立法研究到最终通过经历了近14年时间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法律专家预计,微软很可能第一个被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
依据是《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行动
无论成败也要参一本
“无论成败也要参微软一本。”IT业界和微软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均表示,微软肯定是处于“垄断”地位,完全符合《反垄断法》所限定的范围。目前,多个和微软有竞争关系的国内IT企业的法务部都在研究该法,期待在恰当的时候给予微软当头一棒。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微软被列为中国《反垄断法》实行后的第一个被告,将对业界有很强的象征性意义,以警示国际公司凭借技术和市场双重优势在国内形成的垄断局面。
前瞻
国内软件商有望松绑
金山软件总裁助理王欣表示,全民都用Windows,也就相当于自己的命脉掌握在别人手里。如果国内软件商从此得到解脱,那么不仅我国的软件产业将得到更宽广的生存空间,国内用户也将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低廉、更丰富的软件产品。
事实上,在欧美的反垄断案例中,微软已经有过教训。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欧盟在2004年发布的微软反垄断案裁决。而1997年,美国司法部也指控微软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忧虑
赢得官司但输了市场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微软应对反垄断经验丰富,法务和公关力量强大,而中国方面准备不足,估计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实质效果。另外,从国际惯例来看,一次反垄断的诉讼案都要耗费几年时间,即便最终赢得官司,但在市场上早就失去翻盘机会。譬如,微软曾经输掉了官司,但还是凭借捆绑方式挤垮了互联网浏览器的霸主Netscape公司。
为此,法律专家建议,《反垄断法》的细则在实际的操作中至关重要,只有在给具体的行业、市场以及企业行为做出“垄断”或“非垄断”的界定后,国内的反垄断工作才会更有效率。
目前,微软(中国)的公关团队已经进入到了备战状态。
5大行业要受冲击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5大行业将首当其冲。
{分页} 铁路
“行政垄断”嫌疑最大
《反垄断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法律专家表示,由于铁路完全实行国营,因此铁路行业的垄断嫌疑的关键并不在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争议在于是否具有“行政垄断”的嫌疑。不过,“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
电信
典型“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显然,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乃至中国联通,都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对象。如果能够打破,对于用户而言,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各种资费的降低甚至减免。
石油
交易依赖致两家独大
除了《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外,该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将视“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统计,眼下民营石油企业已由1998年全盛时期的3340家下降到不到300家,民营加油站也由5.63万家下降至4.5万家。显然,由于对国内原油的资源和销路的控制,不是民营油企不愿意供油,而是没有进油的渠道,中石油、中石化始终处于两家独大的状态,尤其是囤油待涨的现象严重。
汽车
限价限区销售触法
《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五章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由此来看,汽车厂商对经销商所设的最低限价和限区销售的规定,触犯了“禁令”。
软件
全民都用Windows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微软利用操作系统的优势,捆绑办公软件、多媒体软件或者MSN的不当行为,在国内形成“全民都用Windows”的垄断局面。另外,微软长期拒绝开放源代码,并在中国常年维持比美国本土更高昂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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