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所未有的反垄断平台
责任编辑:cbmag 2008-08-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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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08-08-06
作者:唐昊(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专栏:中国观察之唐昊专栏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就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行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他们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公众瞩目的“反垄断第一案”虽然并没有将中国最大型的垄断企业告上法庭,而是选取了一个在垄断程度和垄断危害方面并非最严重的质检总局,但诉讼所针对的却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在本次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下红头文件勒令相关企业必须向电子监管网交费,而同时,电子监管网是一家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部门参投的企业(质检总局在其中参股30%)。自己定下规则,再由自己下属的参股企业去收费,看起来这正是明目张胆的行政垄断。《反垄断法》从立法之初,就开始争议在反垄断法中是否规制行政垄断。甚至在草案某一稿的意见里,行政垄断这一章曾被整体删除,然后又恢复。事实上,在中国垄断程度最严重的行业,如石油、电信、移动等,大部分都与行政性垄断政策有关,有的企业垄断地位干脆就是不合理的行业准入规则的产物。这次针对主管机关的反垄断诉讼,显然点中了中国式垄断的要害。
但相比之下,《反垄断法》的施行,更重要的效果则是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自下而上反垄断的机会。这次企业试图通过司法诉讼的渠道去解决电子监管码收费问题,就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在国外反垄断的历史上,很多垄断企业就是在平民百姓的执着努力下丧失了垄断地位的。在20世纪初声名赫赫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就是由一个普通女记者的调查而揭开了一个又一个黑幕。标准石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报道中被公之于世,并在随后的反垄断调查中被美国政府分拆为26家公司,一举改变了美国能源领域被洛克菲勒家族垄断的局面。
公民和企业选择在法律框架中自下而上一点一滴地与垄断进行博弈,固然是勇气可嘉的权利自救,但这种自下而上的反垄断还是需要条件的。条件有三:一是司法公正,二是自上而下政府反垄断的配合;三是公民社会的支持。
首先,《反垄断法》仅仅是包含8章57条6000字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则配套。美国在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后,还陆续出台了《克莱顿法》、《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反垄断诉讼程序和惩罚法》、《反垄断程序修正法》等法规。反垄断政策的顺利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必须依赖大量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相对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专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合理设置。否则,即使法律已经生效,但其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如这部《反垄断法》对如何惩处行政性垄断便语焉不详,为反垄断的前景留下了很大的变数。
其次,自下而上反垄断的成功还要求政府能够主动转换职能,放弃不当的行政干预,建立相应的法律促进公平竞争,不做垄断企业的保护伞。由于行政性垄断是由国家管理行为造成的,所以,最关键的一点是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目前中国的反垄断体制是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牵头,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则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审查。处理垄断事务政出多门,在技术上必然存在问题。
最后,自下而上的反垄断还需要强大的社会力量作为后盾。但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有垄断企业和外企的空间压制下,一直是非常弱小的,而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民间社会的弱小,使得社会并未完全具备相应的意识和能力,以抵制那些牺牲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做法。
不过,这次的诉讼的另外一个标志性意义也在于:在民企、外企以及相关法律、WTO规则的共同作用下,主管机关、国有垄断企业已经不得不放下身段,回应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垄断诉求,而在此之前,对类似的诉求,垄断部门和企业一般是置之不理的。这说明,法律框架的建立毕竟为这种自下而上的反垄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平台,企业、民众等经济主体可以在这个平台上与垄断行为正面抗争,以争取自身的权益,并有希望通过博弈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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