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关于吉林大成集团与日本味之素公司关于赖氨酸产品在美国销售的经济及技术纠纷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做出裁决,裁定大成集团可以继续向美国销售赖氨酸产品。这是我国企业在对美贸易“337调查”中的首次初裁获胜。
据大成集团助理总经理李维刚介绍,美国味之素哈特兰德公司和日本味之素公司于2006年4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大成集团向美国出口和销售的饲料及赖氨酸产品侵犯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
经过27个月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定味之素公司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因此,没有发现大成集团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款。目前为止,这是中国企业在这项著名的反不公平贸易调查中的首例初裁胜诉的案件。
有关专家介绍,相比反倾销,“337调查”对中国产业的影响更为严重和深远。其制裁结果不仅殃及特定行业的产品,而且可以延伸到其上下游产品。反倾销在5年后可借“日落复审”程序来翻盘,而“337调查”则可能将被诉产品永远被排除在美国市场外。
“337调查”源自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款,该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企业提出申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有权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