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要闻>正文
  • 商务部商研“两拓”并购案 中钢协上书施压

  • 责任编辑:cbmag 2008-08-03 08:00:00
  • 由于《反垄断法》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细则,如何审查“两拓”并购案备受业界热议

    反垄断机构权力设置

    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首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冰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务部已于日前就“两拓”(必和必拓和力拓)并购案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函询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同时,知情人士透露,商务部在向中钢协函询的同时,还向中国钢铁企业发出了意见征集函。

    罗冰生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中钢协已经向商务部提出了明确建议:中国政府应该支持国内钢铁企业、支持维护公平贸易的原则,否决必和必拓对力拓的收购

    据了解,对于中钢协的建议,商务部将待上述意见征集结束后召集“两拓”相关人士以及有关部委和专家进行深入沟通

    反垄断审查“第一案”

    据刚刚与必和必拓权威人士接触过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必和必拓于7月4日向中国政府提交了反垄断申请报告,并将接受中国相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

    必和必拓将以1400亿美元收购力拓案受到中国钢铁企业的高度关注。公开信息显示,必和必拓、力拓两家公司合计市值高达3500亿美元,控制了全球27%至36%的铁矿石;两公司与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合计约控制了国际铁矿石贸易75%的份额。

    中国采购量约占国际铁矿石贸易的一半,而其中约40%的进口来自必和必拓。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于8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正式向中国政府提交反垄断申请的跨国企业,“两拓”并购极有可能成为我国反垄断审查“第一案”。

    不过商务部知情人士透露,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并未收到必和必拓的正式申请文件,目前必和必拓仅在与商务部条法司沟通。据了解,商务部条法司竞争法律处内部各相关人员正就该案进行沟通。

    但是,由于《反垄断法》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细则,如何审查“两拓”并购案备受业界热议。市场上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两拓”并购案。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或对中国市场竞争有影响的境外并购,须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反垄断审查。

    上述规定还指出,如果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购使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就可审查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相关数据显示,必和必拓和力拓在中国的矿产品销售最多的是铁矿石,“两拓”的合并销售铁矿石数量占据中国铁矿石消费量的20%左右,但如果按照“两拓”的合并销售铁矿石数量占据中国铁矿石进口量计算,这一比例则超过了25%。

    按照最新《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在做出决定前,不得实施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

    欧盟函询

    目前,必和必拓已向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和加拿大提交了反垄断审查申请。必和必拓已经公开宣布,美国司法部和反垄断法案部门结束了该交易的审查,并且不会进一步采取行动。

    据罗冰生介绍,必和必拓是今年5月30日向欧盟提交反垄断申请的。

    而欧盟委员会需要90个工作日的时间(至11月11日),来最终判定“两拓”并购是否会严重影响欧盟的市场竞争。

    欧盟在受理了必和必拓提交的反垄断申请后,主动给中钢协和中国钢铁企业当中的一部分企业发出了征求意见函。

    罗冰生表示,欧盟也希望得到来自中国方面的意见。罗冰生称,1个月以前,中钢协向欧盟作出了回应,“积极表明了我们反对的立场”。

    目前,除了美国表示同意“两拓”合并外,中国立场已经得到了一些国外企业的响应。罗冰生表示,包括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等国外企业都已初步达成共识,反对“两拓“合并。

    据了解,5月30日必和必拓向欧盟提交申请当天,欧洲钢铁工业联盟便敦促欧盟委员会驳回申请。7月4日,欧盟宣布延长审查,将在90个工作日内判定该交易是否有损欧洲矿产市场的公平竞争。

    据公开信息显示,与中国铁矿石对外依存度过半不同,欧洲大部分矿产企业所需原料都靠进口,铁矿石对外依存度近100%。根据这一情况,罗冰生预判:“现在双拓并购通过的主要障碍在欧盟,其次才是中国。”而这正是欧盟受理了必和必拓的反垄断申请后,主动函询中国意见的原因。

    “欧盟搞反垄断已经搞了很多年,并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反垄断程序为国际公认,但欧盟最终会否百分百反对双拓合并还很难说。因其不仅要考虑本国钢铁企业的利益,还需考虑政治等其他因素。”但罗表示,这是世界钢铁大国形成共识的机会。

    悬念

    “中钢协对欧盟的回复,实际上也是给中国反垄断审查部门提供了参考意见。”中钢协另一位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不过,分析人士认为,商务部对双拓并购案的审查还需考虑中澳两国间敏感的投资关系。

    必和必拓和力拓在前20大股东中有60%重合。必和必拓与力拓的股东数目均有数万,而最大的股东持股不超10%,要想通过合并协议,需要得到50%以上的票数通过。

    2月1日, 中国铝业(行情 股吧)公司(下称“中铝”)宣布通过其新加坡全资子公司联合美国铝业购入了力拓英国约12%股份,中铝跃居力拓大股东。

    7月2日,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章均赛表示,中国担心“双拓”合并会导致澳洲垄断对中国的铁矿石供应,认为国际铁矿石垄断不符合全球化趋势。章均赛还呼吁澳大利亚政府鼓励中国企业赴澳投资,并对中国公司迟迟不能获得投资批准感到困惑。

    “事到如今,必和必拓的下一步需研究中铝继续增持力拓股份的可能性有多大;同时还要预防自己被别家中国企业收购。”和君创业总裁李肃称。

    必和必拓CEO高瑞思此前向媒体表示,必和必拓只要换购力拓股份达50%以上即可达成交易,因此中铝的“反对票”有限。而之前必和必拓中国区总裁戴坚定对本报记者透露,现在中铝在双拓合并的谈判桌上已经有了话语权,中铝再参与竞购力拓动力不足。

    然而,分析人士认为,通过各国审查之后,为稳妥换股起见,必和必拓亦不想放弃对中铝拉拢的机会。

    而对于必和必拓的另一重担心,目前能确定的是,我国大型钢铁企业中仅马钢和鞍钢在H股市场上有平台,宝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的国际化平台还没有搭建,国内钢铁企业很难对其换股收购。李肃预计,唯一的可能是,中方动用国家外汇现金投资必和必拓。以必和必拓市值计,9%股权价值约200亿美元,远超此前中铝财团购力拓股份的作价140.5亿美元。

    “如果宝钢或者其他企业确实有意入股必和必拓,中方的目的一定不会是‘狙击两拓并购’这么简单,而是立足于海外寻找资源,保障国内资源供应。”李肃称。

    只是目前来自中国国有企业的竞标,都需获得澳大利亚投资管理当局及澳大利亚政府的批准。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正面临着与必和必拓类似的情况。

    “中方也是第一次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收购案,所以中方肯定要参考其他国家对双拓合并案的态度;同时中国企业也正尝试走出国门展开收购,所以中方既不会爽快支持,也不会冒然反对此事,而由于中铝的介入已经为中方争得了其对此事的发言权,必和必拓与中方的关系应该不会再如此前那样紧张。”

    曾参与《反垄断法》起草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8月1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希望我们中国《反垄断法》能够管管这样对我们国内市场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并购,而且我希望我们《反垄断法》能够禁止这个并购”。

    罗恩·贝格国际咨询(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林昭宪认为,此次双拓并购案包括两方面因素,财务方面和战略方面的因素。必和必拓不担心前者,其已获得高盛等三家金融机构支持;从战略层面上讲,由于数额庞大的并购案涉嫌垄断,某些国家如联合抵制,可能会使其并购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夭折。

    吴秋发则表示,我国政府下一步怎么走,从法律的角度讲存在两种可能:一、中方可能用反垄断法来阻止。二、接受合并,并尽力从合并中获取一些好处。比如从必和必拓—力拓的联合体中占据股份,或参与相关项目。

    也有接近商务部的人士告诉记者,我国反对“两拓”合并的可能性较小,如果两者合并违反了某些国家的相关反垄断规定,必和必拓很可能要调整方案,或通过沟通卖出一些资产。 (21世纪经济报道)

    提示:文章内容仅供阅读,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谨慎对待。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猜你喜欢

    无相关信息
  • 聚焦商会 | 活动彰显一个商会的战斗力与影响力 ​
  • 新品牌建设引领大连高质量发展
  • 帮助更多本土品牌走向世界 ——新品牌建设引领大
  • 张 斌:打造精准营销新策略 开启智慧营销新时代
  • 黄尚斌:掌控老旧资产价值复兴的先发优势
  • 李 锃:深耕无线充电领域 打造“中国芯”
  • 刘熙南:营造天人合一的地产行业新生态
  • 朱以轩:让“她”力量在全球职场绽放光芒
  • 主编推荐 ...
  • 打扮家斩获“2021年最具创新力家装平台”荣誉...

  • 一对一辅导前十名大智教育给出高中学习方法,建议收藏...

  • 潮动蓉城,中石油携手舒达源亮相成都国际车展...

  • 滚动新闻 ...
    新闻排行 ...
  • 风险提示:文章内容仅供阅读,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谨慎对待。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关于我们 | 杂志简介 | 法律声明 | 广告刊例 | 联系我们
        E-mail: cbmag@163.com  律师团队:北京正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QQ:360737408
    (C)版权所有 中国商业期刊网     京ICP备13034703号-3